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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商标侵权案在判定时不仅依据商品名称图

2021-04-15 02:04:20|242|起点商标网

【以案释法】

商标侵权在判定是否属于商标保护范围时,要以商标注册时所涵盖的商品种类为准,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的商品类型和特征进行确定,而不仅依据商品的名称。


【涉及商标】


【基本案情】

旅安公司于2003年成立,通过与锁类产品生产商的合作,生产带有“”商标的海关锁,包括挂锁、行李箱上使用的金属锁等类型,旅安公司的“”图形商标注册于2008年2月21日,注册号为4632881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的“五金器具(小);挂锁;钥匙;金属发条钥匙;金属锁(非电);弹簧锁;锁簧;车辆用金属锁;包用金属锁;保险柜”,有效期至2018年2月20日。旅安公司发现闫某从事销售的皮箱上带有侵害涉案商标权的海关锁,于2015年12月申请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对证据进行了保全,起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旅安公司起诉的涉案侵权商标为“”图案商标及“TSA007”文字商标。在本案中,涉案双方对闫某销售的涉案箱包所附锁具上标有与上述两涉案商标相似的商标并无异议,双方对是否构成侵权的争议主要是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关于两涉案商标的保护范围是否包括本案中的涉案箱包所附锁具(即海关锁)的问题。从商标注册《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来看,第6类商品涵盖了所有锁类(非电)产品,海关锁只是市场上对该类产品的称谓,并不单独存在于上述分类表,因此应认定涉案箱包所附锁具(即海关锁)属于两涉案商标保护的范围。


其次,关于本案中闫某销售包含涉案侵权锁具箱包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从本案的情况看,涉案侵权锁具是涉案箱包的配件,虽然涉案箱包具有独立的商标,但在涉案侵权锁具上单独标注与涉案商标相似的商标仍然会引起相关消费者对该部件(即所附锁具)来源的误认,此将涉案箱包与所附涉案侵权锁具一并销售的行为同样构成对涉案商标的侵害。


综上,应认定本案中闫某等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最终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评析】

本案所涉商标为使用在“海关锁”这一特殊商品上的商标,本系列案二审判决明晰了相关案件侵权认定标准,即:商标侵权在判定是否属于商标保护范围时,要以商标注册时所涵盖的商品种类为准,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的商品类型和特征进行确定,而不仅依据商品的名称,即使这种名称是原被告双方认可的市场通用名称,另外本案也明确了销售含有独立商标的侵权配件的商品也属商标侵权行为。


该案的审结既维护了国外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市场的合法化经营明晰了标准,有助于该类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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