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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o共享单车改名 商标遭人抢注或重蹈嘀嘀覆辙

2021-04-15 01:04:49|228|起点商标网
上月17日,ofo共享单车更名为ofo小黄车,起因是基于用户的“小黄车”昵称。然而,起点商标发现在第9类、第42类等关键商品与类别上,“小黄车”商标早已被他人在先注册。ofo此次在未注册商标且有他人在先商标的情况下,ofo共享单车将品牌名称更改为ofo小黄车,可能将重蹈“嘀嘀打车”当年的覆辙。

2014年,“小桔科技”被告侵犯了“妙影电子”的商标权,妙影电子也是开发打车软件的,并早在2012年注册了嘀嘀商标,而根据商标法5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就构成商标侵权。“嘀嘀打车”被迫只能改成“滴滴打车”。


言归正传,本次改名事件也是因为有其他企业注册了同名商标,不过“小黄车”商标与“嘀嘀”商标略有不同之处,那是因为注册商标应具备显著性,以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小黄车”一词如果单独使用在共享单车相关服务上,显然不符合商标的显著性要求。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类似“小黄车”这样的词语,在经过使用获得商标意义上的显著特征后,及时注册商标可以得到法律保护。


如果ofo小黄车由于小黄车商标而引起纠纷的话,可以以商标显著性不明显的理由从而驳回对方的商标。其次有相关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起点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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