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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姨吗"APP为何改名"大姨妈"被判无效?

2021-04-14 19:04:39|214|起点商标网
近日,一起“大姨妈”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裁定为无效的新闻引起了众议。众所周知,“大姨妈”系已有的常用词汇,现多指代女性经期,具有明显的描述性含义。而北京康智乐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智公司)注册了“大姨妈及图”商标颇受争议,被反对者认为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企图独占“大姨妈”商标,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商标评审委员会表示,争议商标由康智公司就“大姨妈及图”分别向第9类、第38类以及第42类进行了注册,于2014年间陆续核准注册。该案争议的关键点在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为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三)项所指“仅仅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等。”

争议商标由中文“大姨妈”及图形组成,其中图形的造型系卡通化的女孩头像。商标中的主要认读部分“大姨妈”系一种亲属的称谓,特指母亲的姐姐,现已成为公众约定俗成的对于女性月经的代名词。而“大姨妈”用在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或用途系与女性月经期相关联,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委员会就此裁定“大姨妈及图”商标无效。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上,或者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使用的,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本案中,大姨妈本是一种亲戚称谓,但逐步演化为女性月经的代名词,即使用于商品也是指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指商品的功能及用途,不符合第一款前两项的规定。同时该商标虽经过注册使用,但并没有获得显著性及可识别性,也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而被商标委员会否决,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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