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岛津商标之争,以成都企业获胜而告终
成都岛津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岛津)和日本株式会社岛津域名之争刚尘埃落定,“岛津”商标纠纷又起,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通过了成都岛津申请的八件“岛津DAOJIN”商标注册。
2015年4月,成都岛津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于向商标局申请岛津第8类、第5类、第11类、第20类、第21类、第28类、第36类、第40类的“岛津DAOJIN”商标,2016年10月,成都岛津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收到商标局异议通知书。提出异议的是株式会社岛津制作所,异议人株式会社岛津制作所对被异议人成都岛津经商标局官网初步审定并刊登《商标公告》八个“岛津DAOJIN”商标提出异议。
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商标局认定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不易使公众产生混淆及误认。而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相关证据佐证不足以充分证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岛津”商标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将“岛津DAOJIN”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作为商号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最终商标局判定,被异议商标并非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也未侵犯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驳回了日本株式会社岛津商标的异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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