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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时力商标之争 老牌服装巨头居然败给了眼镜界新秀

2021-04-14 16:04:28|291|起点商标网

  一方为拥有近20年历史的女装品牌“欧时力ochirly”,一方是创办仅数年的眼镜行业“新秀”,本无交集的两家企业,却因注册使用在眼镜等商品上的一件“欧时力OCHIRLY”商标,展开了长达3年的商标权属纠纷。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赫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赫基公司)的上诉,广州市中视眼镜有限公司(下称中视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某注册的第1777679号“欧时力OCHIRLY”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最终得以维持。

  据了解,2001年6月26日,包某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2002年5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眼镜、眼镜架、眼镜片等第9类商品上,随后独资成立了中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眼镜批发及零售等。

  2014年7月24日,赫基公司向商标局以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诉争商标,但是商标局驳回了申请,对诉争商标不予撤销。同年5月27日,赫基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认为包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眼镜、眼镜架等核定商品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据此决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赫基公司不服,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还是驳回赫基公司的诉讼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整体上考虑包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眼镜等核定商品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赫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该规定目的在于鼓励商标权利人积极将注册商标投入使用,发挥商标在市场中的作用。

  该案中,中视公司对诉争商标的使用行为可视为包某的使用行为,包某提交的证据是商标使用证据链上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结合其他证据可以用以补充说明包某具有实际使用诉争商标的意图。据此,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眼镜等核定商品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对于赫基公司主张包某申请注册了大量与他人知名品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主要是针对包某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进行审查,包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我国商标法其他规定不是该案审理的范围。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商评委被诉决定与被诉裁定系基于不同事实和理由及法律适用分别作出,相互之间并不存在冲突和影响,赫基公司请求中止审理该案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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