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大片更名为使命召唤,票房惨淡不说,还被诉讼商标侵权
《使命召唤》是由动视暴雪公司于2003年最初制作发行的FPS游戏系列,从发行以来一直受世界各游戏玩家喜爱,是FPS中的经典游戏之一。但是前段时间,动视暴雪公司发现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长影集团译制片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译制电影取名“使命召唤”,并在国内上映且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这侵犯了“使命召唤”的商标权。作为“使命召唤”商标权人动视暴雪公司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华夏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60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
动视公司诉称,各被告未经许可将原告的注册商标用作电影名称,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使命召唤”游戏风靡全球,在中国已具有极高的美誉度和知名度,“使命召唤”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华夏公司和长影公司擅自将“使命召唤”用作涉案电影的中文名称,并将英语名称“The Gunman”故意去除,突出显示“使命召唤”中文名称,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华夏公司认为,原告的涉案游戏不属于知名商品,“使命”和“召唤”都是通用的表达内涵,两者的组合也没有特别的含义,因而涉案游戏名称不能构成特有名称。涉案影片的票房惨淡,影片的发行是亏损的,华夏公司没有获益。长影公司则表示,其只是对影片进行汉语译制,对于影片由《狙击枪手》更名为《使命召唤》并不知情。而聚力公司也表示涉案电影已经公开放映,其不清楚原告诉称的情况,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游戏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使命召唤”游戏名称可以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的名称受到保护。被告华夏公司为吸引观众以获得高票房收入,未经原告许可,故意攀附原告游戏名称的知名度,擅自将“使命召唤”作为电影名称使用,并通过发布预告片、海报、微博等形式进行大量宣传,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作出上述判决。
当今社会,傍名牌的现象日益加重。我国的《商标法》中规定, 没有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是侵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所规定, 经营者不能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傍名牌的行为不受法律所保护,因此还不如重新注册一个商标,当然除了注册外,还能通过商标转让的方式获取商标。起点商标是一家专业的商标转让服务平台,提供注册商标,买卖商标,商标代理等一系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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