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中的"不良影响"到底指什么
历年来商标侵权,商标不合法的案例屡屡发生,在这些频发的案件背后到底是商家的真正不合法行为,还是法律条文的模糊不清呢?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个关于商标的案件。事件的起因是因为一个名为“叫个鸭子”的商标案件。这个案子的出现,让法学界又掀起了一波热议。针对该事件,一派认为这个名称,属于不合法的商标名称,而另外一派则认为这个商标是合法的,应该予以承认。
持反对意见的一派学者主要的观点,就是该商标名称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属于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名称。
在这里要提一下“不良影响”这一法律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中对“不良影响”的规定是,所谓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还有在一段时间里在社会上流通过的比较好的风气和习惯。那么,不良影响指的是商标本身的一些元素,比如,文字,图形等对我国的某些方面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产生了不利的因素。说白了,就是不可以用有可能使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受到影响的商标名称。
但是,针对这一条文,可以了解到,主要的核心点有两个。一是商标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情形,二是商标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对于这两种情形,第一种,并不存在多大的争议,例如曾经的一个“臭榴芒”的商标纠纷案,还有近期的一个“泼妇鱼莊”的纠纷案件。第一个商标与“臭流氓”谐音,而第二个中的“泼妇”则是对女性的一种带有谩骂和贬低的含义。这就是两个典型的违反道德风尚的代表。
可是反观第二点,却存在诸多争议,因为第二点的作用,就是为了弥补第一条的不足,所以范围要比第一条大,并且还很细微。也正是因为这种过于原则性的规定,才导致了在实践中没有绝对的适用标准,导致诸多的纠纷。
但是,关于一开始提到的“叫个鸭子”的商标名称来说,鸭子只是一种动物的代名词。按照社会公众的正常的理解并不能够从这个名称解读出其他的含义,故判决该商标名称并未产生不良影响,所以可以进行注册。
社会文化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所以,日后的生活中肯定还会遇到更多的其他的案件纠纷,所以,希望每一个人都能拿起法律的武器合法的行驶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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