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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用欧盟地理标志名称可以吗?

2021-04-14 13:04:26|225|起点商标网
现在,地理标志已成为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的共同保护对象,尤其欧盟对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是非常完备和详尽的。 最近,一起欧盟地理标志名称在汽车等产品上的申请商标被驳回,复审会成功吗?让我们来一起关注一下。
2017年01月09日,作为国内LCV产品覆盖最全的企业之一--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日产),委托河南国立知识产权代理福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第22556467号“纳瓦拉”商标(下称申请商标)。 指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 2017年10月22日,商标局以“‘纳瓦拉’”为欧盟地理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了郑州日产的注册申请。 通常认为,这种以绝对理由、商标法禁止性规定驳回的商标申请,复审成功的概率很低。我们了解到,欧盟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护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的一般制度,二是保护葡萄酒和白酒地理标志的特殊制度。 2017年6月3日中国与欧盟关于地理标志100+100的谈判结果公示清单中,成功保护的100个欧盟地理标志产品清单中第26项是“纳瓦拉”可知,初步判断产品是葡萄。可见,尽管“纳瓦拉”属于欧盟“葡萄”上的地理标志,但是根据TRIPS协定及欧盟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其保护范围限于农产品和食品、葡萄酒和白酒地理标志,在中国,“纳瓦拉”属于欧盟在葡萄上的地理标志,而郑州日产申请的“纳瓦拉”是指定产品属于车辆运输产品,分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1类和第12类。不属于类似商品。不属于欧盟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 至此,我们已经心中有数,及时跟郑州日产相关负责人作了现场的汇报沟通,企业采纳了代理人的建议,对该商标采取救济措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商标驳回复审申请。 2018年4月30日,我们收到关于“纳瓦拉”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内容为:“纳瓦拉”指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陆地车辆用喷气发动机等商品上,应不致使消费者将其认作欧盟地理标志,进而对所指定商品产生误认,故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2018年5月13日,该商标于予以公告。 还是要提醒大家,注册商标建议您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哪怕商标被驳回,专业的代理机构会给您一些有效的救济建议,若能够挽回商标,那对您的企业来说也是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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