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玺"二字不能申请商标?结果让人大跌眼镜!
在众多宝物中,哪一种最能代表皇帝的无上权威和地位呢?这就非宝玺莫属了。
诚如乾隆帝所说:“盖天子所重,以治宇宙,申经纶,莫重于国宝”。
中国历代的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御宝的徵信作用,将其作为国家的象征物,皇帝治理天下的凭证。但现在,它已经走入寻常百姓家。
现在各个网购平台都能购买到玉玺摆件、手链和吊坠;现在还可以刷“玉玺”乘公交呢!西安发行一款“长安通”玉玺纪念卡,可在包括北京、上海、广州等全国200多个加入互联互通的城市公交及轨道交通中使用;现在更有普通商人开始明目张胆争夺“玉玺”门帘、“玉玺”桌布商标!
“玉玺”二字不能申请商标?
那么,“玉玺”二字究竟能不能用在门帘、桌布产品上呢?日前,商评委给出了答案。商评委经审理后维持了该商标注册。
泉州领航商务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6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7363287号“玉玺YUXI”商标 。该商标在2016年9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4类“门帘、桌布(非纸制)”等商品上。
嘉兴玉玺纺织品有限公司在2018年06月04日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玉玺专指中国封建社会皇帝的玉印,是中华古文明皇权的最高象征。如若注册为商标使用在具体商品上,会使相关公众产生不当联想或认识的偏差。
该公司还认为,第17363287号“玉玺YUXI”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容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玉玺”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胡扯!
看似有理有据,实则毫无道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情形,指的是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出固有程度的表示,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指的是商标标志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很显然,第17363287号“玉玺YUXI”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
事实上,小编查询到截止10月6日为止,共有150件含有“玉玺”二字的有效商标。
再回过来看这个案例特别有趣的一点是,嘉兴玉玺纺织品公司说着不能申注“玉玺”商标,自己企业字号中却实实在在存在“玉玺”二字。
并且,小编检索到嘉兴玉玺纺织品公司成立于2017年07月,这个时间明显晚于第17363287号“玉玺YUXI”商标的注册日期。最有趣的是,在今年3月份同样在第24类桌布、棉织品等产品上,嘉兴玉玺纺织品公司也申注了“玉玺”商标,目前该商标还处在审查阶段。
由此看来,其先无效宣告他人商标目的实在是不纯。无效宣告程序,是国家保护商标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设立的,而不是让某些人“投机取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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