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尼斯"是通用词汇么 奇瑞花了212万告诉你答案
对于吉尼斯,首先想到的一定是世界纪录,往往在挑战世界纪录时都会使用挑战吉尼斯所代替,那么使用“吉尼斯”在商业用途中是否会构成商标侵权呢,奇瑞公司给出了答案。
日前,奇瑞公司被判侵权吉尼斯商标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佛山中院判决奇瑞公司除停止使用相关侵权标识、广告用语外,还需赔偿吉尼斯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12万元人民币。
吉尼斯公司成立于上世纪50年代,其出版的《吉尼斯世界纪录大全》在纪录认证方面享负盛名,“吉尼斯世界纪录”等注册商标也拥有较高知名度。经审理,佛山中院认为该案的争议主要围绕奇瑞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其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以及是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四大点。
法院认定,奇瑞公司在广东佛山等16个城市的“奇瑞艾瑞泽挑战吉尼斯中国巡演”活动,及其官方网站和“奇瑞在线”网站实施了被诉侵权标识行为,“奇瑞在线”网站还发布了被诉侵权广告用语。奇瑞公司行为不构成正当使用,侵犯了吉尼斯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奇瑞公司在相关网站上宣称其多次代表中国创造吉尼斯世界纪录,但却未能举证证明,已构成虚假宣传。
最终,佛山中院判决奇瑞公司立即停止在巡演活动及相关网站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和广告用语,同时需在汽车之家网站及《汽车杂志》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吉尼斯公司经济损失212万元。
奇瑞公司不满佛山中院的一审结果,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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