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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陌陌商标无效宣告,看创业公司踩过的商标坑

2021-04-13 12:04:32|310|起点商标网

对企业而言:“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商标。”一个企业,商标就是其发展的命门,直接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

2015年6月14日,杭州陌陌婚庆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商标转让的方式,得到了一枚名为“陌陌”的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5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等服务上。但这枚商标却为这家公司惹来了麻烦。“陌陌”APP的开发者,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对这枚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服务第11312563号“陌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杭州尖锐软件有限公司(即本案原被申请人)于2012年8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11月25日,该商标被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陌陌社交APP是一款社交、交友类软件,“陌陌”商标系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陌陌”商标提供的在线社交网络等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原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对此,原被申请人答辩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维持其注册。在商评委审理本案期间,争议商标经核准由杭州尖锐软件有限公司转让至杭州陌陌婚庆有限公司,故商评委将杭州陌陌婚庆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申请人。

商评委经过审理查明:“陌陌”商标的原申请者,作为从事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开发等服务,在申请人的陌陌移动社交软件被多家媒体集中报道的情况下,杭州尖锐软件有限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对此应当有所知晓。

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则适用现行《商标法》。

最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服务与申请人陌陌商标在先使用的移动社交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相关公众易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联系起来,进而造成对服务提供者的误认,故争议商标在该两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诚实信用原则是《商标法》中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予以保护,制止以不正当手段抢注行为,弥补严格实行在先注册原则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不足。故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在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他服务上予以维持。

在互联网和新媒体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才能从根本上扼制对手的不正当竞争防止侵害自己的利益。从而让自己在与同行业的竞争中无懈可击。此案也说明,无论技术如何发展,现实情况如何变化,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进行判断,应始终立足于《商标法》的立法本意,遏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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