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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有何区别?

2021-04-12 22:04:40|170|起点商标网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商标争议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有违反《商标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下,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的区别:

1.两者实质不同:商标争议实质是对注册商标在先注册人的一项特殊保护措施;商标异议实质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征求社会异议,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在先申请人的提出异议。

2.两者内容不同:争议的内容是权利争执;而异议的内容只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注册提出异议。

3.提出时间不同:争议是在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即发给商标注册证一年内提出;而异议是在初步审定,商标发布公告的三个月内提出。

4.申请主体不同:争议人是特定的,即必须是在先注册人;而异议人不是特定的,可以是任何机关、团体、企业或者个人,包括在先注册人。

5.提出原因不同:争议的提出必须是被争议商标与争议申请人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相同或近似;异议除上述原因外,还有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或其他规定等。

6.处理机构不同:商标争议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向商标局提出。对商标局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7.商标异议不用交纳费用;而商标争议应交纳评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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