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传媒类APP,42类的商标已经有同名,是否可以注册?
2021-04-12 22:04:47|156|起点商标网
首先遇到做APP的客户最常见的的问题就是需要注册哪几类,原则上APP属于软件,需要注册的有9类计算机,42类软件服务,45类传媒服务,这几个类别都需要注册。其次如果42类已经有客户同名,说明您只能申请注册其他类别,再申请会因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规定而被驳回。
再来探讨一个比较深入的话题,app的问题比较复杂,9类是只app软件本身,如果你的软件的功能用途是聊天交友的话,还需要在45类的交友服务上申请商标。至于42类的软件服务,现在存在一定争议,为了避免以后出现的法律纠纷,建议在42类上申请商标。
做一个延伸性的假设,很多客户想说,我同名的被注册了,那注册一个擦边球是否可以,比如加**传媒,或者传媒**,加了二字,使得原来的商标显著特征较低,但是事实上,商标法里面明确规定,如果加上传媒两个字之后,该商标的显著部分仍为含有这两个字,导致和他人的商标构成近似,同样会被驳回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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