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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22:04:42|170|起点商标网

北京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商标局注册申请的,第19132466号商标名“塞班岛” ,指定使用在第31类等商品上,时隔1年半被商标局驳回。申请人疑问颇多。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同时《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塞班岛”位于北马里亚纳群岛, 是美国北马里亚纳群岛邦德首府,这里四季如夏,风景秀美是世界著名的旅游度假胜地。“塞班岛”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将其申请用作商标,违反了《商标法》 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而申请人也并非来自塞班岛,申请“塞班岛” 用作商标不仅违反了前述规定,也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因此,对世界著名的旅游城市,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人应理性对待,这些地名无法作为商标获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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