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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定不予注册的商标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2021-04-12 18:04:57|185|起点商标网

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被商标局引证类似商标驳回,申请人按照程序进行驳回复审再次被驳回后,对该决定不服,还能过哪些法律途径顺利拿到商标的注册证书?

一、我国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等作出的决定不再是终局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救济。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由于这类诉讼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因此属于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由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位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地域管辖范围,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复审决定,应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就同一商标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其他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小编在这里建议,被驳回的商标有能力争取的尽量争取一下,争取了有可能成功,如果不争取的话那一点成功的机会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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