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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有哪些是不能相冲突的

2021-04-12 18:04:18|257|起点商标网

我们知道申请注册商标时,审查员需要审核申请的商标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之前,有没有其他申请人优先申请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遵循的是商标法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以说,我们在申请商标时,提交申请的商标是不能损害他人合法的在先权的。


那么我们申请商标时在哪些方面需要注意商标是有在先权的呢?


一、他人的姓名

每个中国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商评委或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定商标权和姓名权是否冲突时,主要依据公民姓名与商标名称是否相同或近似,公民姓名的知名度,将公民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在商品上是否会损害公民的名誉。如商评委以第九类商标“屠呦呦”侵犯了屠呦呦女士在先姓名权为由,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二、企业的商号

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商号,商号不同于商标,但在申请商标时商标局也会根据商号的知名度来判断。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不同企业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商号权的获得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商评委或知识产权法院在考虑商标权和商号权是否冲突时,不是简单的依据商号权和商标名称是否相同或近似,而是依据商号权企业的知名度,考虑商标名称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是否会对商号权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等。如北京法院认定“伊利”马桶商标容易对伊利品牌造成负面影响,因而要求商评委宣告该商标无效。


三、别人的肖像

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企业或个人可将获得许可使用的肖像申请为注册商标,如“老干妈”商标即为其企业法人代表陶碧华的肖像。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肖像权人许可而将其肖像申请为注册商标,都将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肖像权人可依法向商评委提起异议,要求驳回注册商标申请,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四、他人的著作

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旦著作人完成了一件作品的创作,其就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将其作品申请为注册商标,或者作为商标使用,都将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除了以上四种常见的在先权利之外,若申请人的商标侵犯了他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等,其注册商标申请也将遭驳回,或者已核准注册商标将被宣告无效。


企业注册商标之后,必须谨慎取名,申请注册之前可以让代理机构先检索一下商标的注册概率,这样可以大大的降低商标被驳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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