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利用版权维护商誉?
在知识产权中,除了商标权之外,版权也是一条重要的途径。但是,在商誉保护中,要正确主张和运用版权。
广告语属于一类特殊的文字表达,一般字数很少,很难达到必要的创作高度。此外,知名度高的广告语并不一定能受到版权保护。
很多企业对广告语进行了大量商业宣传,取得了高知名度后,往往误认为自己的广告语与众不同,理所当然地具有独创性而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然而,这是走入了对作品的认识误区。是否构成作品与独创性有关,而广告语是否知名度高,很多时候是与商标法意义上的显著性或竞争法意义上的知名度有关。
近年来,利用在先著作权阻止他人商标注册的商标异议不断增加。具体而言,就是企业原创了某个图文标识,但是又没有及时申请商标注册,于是当发现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后,只得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时主张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自己的在先创作的作品所享有著作权。
对于独创性较低的图文标识,待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与其构成基本相同或者完全相同才构成侵犯在先著作权。具体来说,对于独创性较低的图文标识而言,必须排除其作品构成中属于公有领域的元素或者造型方式,剩下的才属于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成分。
由于独创性要素在独创性较低的图文标识中含量较少,因而除非绝大部分复制使用,否则难以认定构成侵权。与之相对,对于独创性较高的图文标识而言,待申请注册的商标只要与其构成实质相似也可能涉及妨害在先著作权。换言之,如果作品的独创性较高,则保护范围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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