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类商标分类细则与商标的转让!
根据商标分类,第20类商标主要是做家具;镜子,相框;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角、象牙、鲸骨或珍珠母;贝壳;海泡石;黄琥珀,存储或运输用非金属容器。第20类主要包括家具及其部件,由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以及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成的某些制品。
本类尤其包括:
——金属家具,野营用家具,枪架,报纸陈列架;
——室内窗用百叶帘或遮光帘;
——寝具,例如:床垫,弹簧床垫,枕头;
——镜子,家具用和梳妆用镜;
——非金属牌照;
——非金属小五金器具,例如:螺栓,螺丝,销钉,家具用脚轮,紧固管道用非金属环;
——非金属、非混凝土制信箱。
本类尤其不包括:
——实验室用特制家具(第九类)或医用特制家具(第十类);
——室外百叶帘:金属制(第六类),非金属,非纺织品制(第十九类),纺织品制(第二十二类);
——床单和枕套,鸭绒被和睡袋(第二十四类);
——某些特殊用途的镜子,例如:光学用镜(第九类),外科或牙科用镜(第十类),后视镜(第十二类),枪用瞄准镜(第十三类);
——某些按其功能或用途分类的由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以及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成的产品,例如:制首饰用珠子(第十四类),木地板条(第十九类),家用篮(第二十一类),塑料杯(第二十一类),苇席(第二十七类)。
【2001】家具
【2002】非金属容器及附件
【2003】不属别类的工业、建筑配件
【2004】镜子、画框及部件
【2005】不属别类的竹、藤、棕、草制品
【2006】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角、牙、介及不属别类的工艺品
【2007】非金属牌照
【2008】食品用塑料装饰品
【2009】禽、畜等动物用制品
【2010】非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
【2011】非金属棺材及附件
【2012】非金属家具附件
【2013】垫,枕
【2014】非金属紧固件及门窗附件
第20类商标转让,需要向商标局申请转让。为此,商家必须首先准备好第20类商标转让的必要材料,包括与商标证书、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商标转让合同。如有委托代理机构,还应提供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信息。第20类商标的转让,一般还需要确定转让合同,移交商标信息,公证商标,提交商标转让申请。在商标权转让过程中,商标将得到申请、受理和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核准注册商标转让证书》,下发证书后,商标转让的全过程即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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