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类商标分类细则与商标的转让!
根据商标分类,第19类商标主要是做建筑材料;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柏油,沥青;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第19类主要包括非金属建筑材料。
本类尤其包括:
——半成品木材(如横梁、板、护板);
——胶合板;
——建筑用玻璃(如平板、玻璃瓦片);
——路标用玻璃颗粒;
——混凝土制信箱。
本类尤其不包括:
——水泥贮藏或防水用制剂(第一类);
——防火制剂(第一类)。
【1901】半成品木材
【1902】土,沙,石,石料,灰泥,炉渣等建筑用料
【1903】石膏
【1904】水泥
【1905】水泥预制构件
【1906】建筑砖瓦
【1907】非金属耐火材料及制品
【1908】柏油,沥青及制品
【1909】非金属建筑材料及构件(不包括水泥预制构件)
【1910】非金属建筑物
【1911】建筑用玻璃及玻璃材料
【1912】建筑用涂层
【1913】建筑用粘合料
【1914】石、混凝土、大理石雕塑品
【1915】棺椁墓碑
第19类商标转让,需要向商标局申请转让。为此,商家必须首先准备好第19类商标转让的必要材料,包括与商标证书、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商标转让合同。如有委托代理机构,还应提供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信息。第19类商标的转让,一般还需要确定转让合同,移交商标信息,公证商标,提交商标转让申请。在商标权转让过程中,商标将得到申请、受理和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核准注册商标转让证书》,下发证书后,商标转让的全过程即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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