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类商标分类细则与商标的转让!
根据商标分类,第12类商标主要是运输工具;运载工具:陆、空、海用运载装置。
本类尤其包括:
——陆地车辆用马达和引擎;
——陆地车辆用联结器和传动机件;
——气垫船。
本类尤其不包括:
——某些非运输用途的特种车辆(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
——车辆的某些部件(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
——铁路用金属材料(第六类);
——非陆地车辆用马达、引擎、联结器和传动机件(第七类);
——所有马达和引擎的部件(第七类)。
【1201】火车及其零部件
【1202】汽车、电车、摩托车及其零部件(不包括轮胎)
【1203】摩托车其零部件(不包括轮胎)
【1204】自行车、三轮车及其零部件(不包括轮胎)
【1205】缆车,架空运输设备
【1206】轮椅,手推车,儿童推车
【1207】畜力车辆
【1208】轮胎及轮胎修理工具
【1209】空用运载工具(不包括飞机轮胎)
【1210】水用运载工具
【1211】运载工具零部件
第12类商标转让,需要向商标局申请转让。为此,商家必须首先准备好第12类商标转让的必要材料,包括与商标证书、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商标转让合同。如有委托代理机构,还应提供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信息。第12类商标的转让,一般还需要确定转让合同,移交商标信息,公证商标,提交商标转让申请。在商标权转让过程中,商标将得到申请、受理和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核准注册商标转让证书》,下发证书后,商标转让的全过程即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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