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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类商标分类细则与商标的转让!

2021-04-12 10:04:18|272|起点商标网

根据商标分类,第11类商标主要是做灯具空调;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


本类尤其包括:

——空气调节装置;

——电或非电的暖床器,暖水袋,长柄暖床炉;

——非医用电热垫和电热毯:

——电水壶;

——电热服装;

——电烹调用具。


本类尤其不包括:

——制造蒸汽的装置(机器部件(第七类);


【1101】照明用设备、器具(不包括汽灯、油灯)

【1102】喷焊灯

【1103】汽灯,油灯

【1104】烹调及民用电气加热设备(不包括厨房用手工用具,食品加工机器)

【1105】制冷、冷藏设备(不包括冷藏车)

【1106】干燥、通风、空调设备(包括冷暖房设备)

【1107】加温、蒸汽设备(包括工业用炉、锅炉,不包括机车锅炉、锅驼机锅炉、蒸汽机锅炉)

【1108】水暖管件

【1109】卫生设备(不包括盥洗室用具)

【1110】消毒和净化设备

【1111】小型取暖器

【1112】不属别类的打火器具

【1113】核能反应设备


第11类商标转让,需要向商标局申请转让。为此,商家必须首先准备好第11类商标转让的必要材料,包括与商标证书、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商标转让合同。如有委托代理机构,还应提供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信息。第11类商标的转让,一般还需要确定转让合同,移交商标信息,公证商标,提交商标转让申请。在商标权转让过程中,商标将得到申请、受理和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核准注册商标转让证书》,下发证书后,商标转让的全过程即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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