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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类商标分类细则与商标的转让!

2021-04-12 09:04:31|232|起点商标网

根据商标分类,第3类商标是做日化用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不含药物的肥皂;香料,香精油,不含药物的化妆品,不含药物的润发乳;不含药物的牙膏。第3类商标主要包括清洁制剂和不含药物的梳妆用制剂。


本类尤其包括:

——人类或动物用除臭剂;

——室内芳香剂;

——梳妆用卫生制剂。


本类尤其不包括:

——清洁烟囱用化学制品(第一类);

——生产过程中用的去渍制剂(第一类);

——非人用、非动物用除臭剂(第五类);

——磨石和砂轮(手工具)(第八类)。

——含药物的洗发水,药皂,含药物的润发乳和含药物的牙膏(第五类)


【0301】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

【0302】清洁、去渍用制剂

【0303】抛光、擦亮制剂

【0304】研磨用材料及其制剂

【0305】香料,香精油

【0306】化妆品(不包括动物用化妆品)

【0307】牙膏,洗牙用制剂

【0308】熏料

【0309】动物用化妆品

【0310】室内芳香剂


第3类商标转让,需要向商标局申请转让。为此,商家必须首先准备好第3类商标转让的必要材料,包括与商标证书、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商标转让合同。如有委托代理机构,还应提供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信息。第3类商标的转让,一般还需要确定转让合同,移交商标信息,公证商标,提交商标转让申请。在商标权转让过程中,商标将得到申请、受理和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核准注册商标转让证书》,下发证书后,商标转让的全过程即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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