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形商标的注册,是组合还是分开?
在现实商标代理过程中,绝大数情况下,当一个商标既包含图形,又包含文字情况下,多数代理人会建议独立注册一个图形商标,再单独注册一个文字商标,这样好处,会降低风险,也就是万一图形商标有问题,不会影响文字商标顺利下发证书,反之亦然。但是有一些情况例外,今天我们主要分享在什么情况下,组合注册反而会加大成功率。
以下为申请人申请的“图形+邹氏川福”组合商标,以及引证商标一“图形+东方艳”、引证商标二“图形+101℃煮”。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上述商标图形部分确实都是四川脸谱构成,该商标经过专业人员分析认为商标驳回复审具有很大成功率,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对比,对比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根据相关理由: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1存在一定差异性。
1,两个商标均含有样式近似甚至相同的构成部分,并不理所当然就一律判定其构成近似商标,除进行严格的整体对比之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到该近似或者相同部分是否属于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如果该近似或者相同部分并不构成商标的显著部分或重要识别部分,但在商标对比时过分提高该部分在认定商标近似过程中的作用和权重,则极可能由此得出有失偏颇的商标近似认定结果。
2、在以汉语为主要语言的市场环境下,相关消费者在认知商标品牌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时,通常会将商标中的文字部分作为认知的主要识别部分,故申请商标的文字“邹氏川福”及引证商标1中的文字“101℃煮”“東方宴(艳)”属于商标显著部分。缺乏显著识别特征、无较明显设计风格的常见图形很明显并不属于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3,文字的读音是相关公众识别认知该商标的重要因素。主要是对比两个方面,首先就是消费者在面对两个商标的时候,购买时会不会造成误认,另外一方面,就是该商标在通过口头传播时,消费者是否可以从读音将两商标分辨出来。
最终该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总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无论就整体图形部分对比、商标最显著部分对比还是商标读音的对比而言,均差别明显、迥然有别,且,申请商标本身具有很高的独创性,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消费者很容易区分,并不会发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
由此可见,并非任何情况下商标都是分开独立注册会降低风险。比如此商标正是由于图形部分近似被驳回,但是由于组合注册,商评委认为中文是显著部分,并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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