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解答:集体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十五问!
为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持续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商标局在2018年编撰《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15问》之后,针对近期来函来电反映的地理标志商标以外的其他集体证明商标的主要问题和答复,编撰了《集体证明商标注册申请15问》,供申请人参考。
问题一、我们是一家从事农产品推广的集团公司,可不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
答:不可以。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二款的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主体应当为团体、协会等集体性组织。如中国新华书店协会;佛山市湖南省岳阳市商会;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西瓜产销联合会等。
单一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不能作为集体商标申请人。例如:某市农业服务中心;某县XX粮贸有限责任公司。集团公司不是集体组织,也不符合集体商标申请人的要求。
另外,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运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属于《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所指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集体商标(地理标志除外)注册申请主体。
问题二、我们协会准备申请注册一个集体商标,在商标局官方网站上下载了使用管理规则范本,其中第五条要求写明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标准,这个应该怎么表述比较规范?
答: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使用该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的品质。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标准可以是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也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描述。值得注意的是:
申请人如果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核实该标准是否已废止(或被代替)。例如:申请人若申请注册某集体商标指定商品为“大米”,可以采用现行有效的GB/T 1354-2018【大米】的国家标准,不能采用已经废止的GB/T 1354-2009【大米】的国家标准。
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应当明确说明该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的品质要求,不能提供与该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的品质无关的标准。例如:申请人若申请注册某集体商标指定商品为“玉米”,可以采用GB 1353-2018【玉米】的标准,而不能采用GB/T 35835-2018【玉米秸秆颗粒】的标准。
申请人如果自行描述该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的品质标准,那么该标准应当做到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其辞。
问题三、我们是中国XX协会,准备申请注册一个证明商标,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需要提交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写明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特有品质,这个应该怎么表述比较规范?
答:根据《商标法》第三条三款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属于证明商标证明的范畴,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品质应当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申请人应详细描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具体标准,以便于该商标使用人和消费者通过管理规则知晓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同于同类商品(或服务)的特殊优异之处。
如中国制笔协会申请的“CWIA+图形”商标,在指定商品“铅笔”上的品质标准为“铅笔(考试用和涂卡用铅笔要符合并高于GB/T26698-2011标准)1、考试用铅笔“2B”字样清晰可见;断面平整、铅芯居中;杆径均匀、长短统一;漆面光亮、色彩均匀;卷削时铅芯不易断,铅芯性能达到或超过铅笔标准,即芯尖受力/N≥9.31;滑度(摩擦系数)≤0.175;2、揿动式涂卡笔按QB/T1023—2007中的第4章铅芯公称直径为1.0mm的揿动式活动铅笔要求”。
问题四、商标局官方网站提供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的第七条、第八条,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涉及集体/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其中的“其他权利”“其他义务”应该怎么表述?
答:商标局官方网站提供的是集体/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参考样本,“其他权利”“其他义务”字样是为了提示集体/证明商标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管理的需要,对集体/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设定更多的权利、义务。如果有,应明确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如果没有,应将“其他权利”“其他义务”字样删除。
问题五、我们协会想申请一个集体商标,请问集体成员名单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答:集体商标所有权属于该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根据相关规定,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集体组织,使用人是其成员,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集体成员名单应详细列明该集体组织的全体成员名称(姓名)及地址。
问题六、集体/证明商标申请人是否必须具备检测能力?
答:《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集体商标注册人须按照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对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测;集体成员须接受注册人对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测。但是集体商标申请人在提交商标申请时,可以不必提交其具备检测能力的证明材料(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除外)。
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证明商标申请人其自身具备检测能力的,提供自有检测资质证书、检测人员名单和检测设备清单,即可认定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证明商标申请人委托他人检测的,需要提供委托检测协议、受托单位检测资质证书、检测人员名单和检测设备清单,即可认定申请人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问题七、我们协会想申请“花果山”集体商标,但我们发现,别人在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了“花果山”商标,那我们的商标还能核准注册吗?
答:不能核准注册。
虽然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在使用方式、注册人与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是集体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类型,仍属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商业标志,应遵循《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在进行在先权利检索时,要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包括普通商标在内)进行近似性比对。
因此,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构成相同或近似的普通商标和集体商标无法并存。
问题八、我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发现有人在第28类商品上申请的“安全玩具”证明商标被驳回了,请问为什么被驳回?
答:设置证明商标的目的是通过引入市场的第三方评价体系,向社会公众证明某一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证明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类型,也应符合包括《商标法》第十一条在内的有关规定。因此,证明商标也应该具有显著特征。
“安全玩具”是指不存在危险和危害隐患的玩具。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符合国家标准是相关生产经营者必须达到的基本质量要求。“安全玩具”用作证明商标仅仅表示“玩具”商品的质量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缺乏显著特征。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应予以驳回。
问题九、我们协会之前已经在31类新鲜水果注册了 “三星洞鲜桃”普通商标,现在又想在相同商品上将其注册为集体商标,是否可行?
答:不可行。
普通商标的注册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商标权属于注册人,注册人既可以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
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在使用方式,注册人和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有所区别。如普通商标注册人可以依意愿许可任何其他主体使用,集体商标的使用人只能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商品或服务应达到使用管理规则中确定的品质标准。同时,集体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类型,也应遵循《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此,即使是同一申请人,也不可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两种不同类型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如果已经注册了普通商标,又想将这个标识注册为集体商标,必须注销之前注册的普通商标。
问题十、我们是“流沙河龙虾”(活体龙虾)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持有人,现在扩大产业链,想将其在餐饮类别上注册为集体商标,是否可行?
答: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与其他集体商标都是商标的一种类型,但其在使用方式、注册人与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又有所不同。比如,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确定的生产地域范围,其他集体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没有产地要求,把地理标志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为集体商标,易造成商品来源和品质的误认。又如,地理标志是其产地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共有的权利,因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地理标志中地名的正当使用——商品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主体可以要求使用该商标,注册人“应当允许”;商品符合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条件的主体,可以要求成为注册人的成员,不要求成为注册人成员的也可以正当使用,注册人“无权禁止”。至于集体商标的使用人,仅限于注册人的成员,注册人可以排除成员以外其他主体的使用。把“流沙河龙虾”地理标志在“活体龙虾”以外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为集体商标,可能会损害在其产地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却无法成为注册人成员的部分主体的合法权益。
问题十一、我县是农业大县,正在打造一个含我们县名的农产品区域品牌,请问可不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
答:可以,但需符合一定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可以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但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并非仅符合该单一条款规定即可注册,还应同时符合诸如显著性等《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更加重视商标知识产权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纷纷以区域品牌为抓手,进行产业整合升级,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如果该农产品区域品牌由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其它显著性文字要素组成,应经长期大量使用产生商标的显著性,具有一定知名度,还须当地人民政府授权。如果该农产品区域品牌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和商品(服务)通用名称组成,在经长期大量使用产生商标的显著性,具有一定知名度,获得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的同时,还要求指定使用商品(服务)与商标所含商品(服务)通用名称一致或密切相关,且不会误认为地理标志。
问题十二、我是外国的申请人,想在中国申请注册集体/证明商标,主体资格证明、检测能力证明这些材料是否需要认证?
答: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的手续。中国目前尚未加入《取消对外国公文认证要求公约》。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因此,国外申请人在商标局提交集体/证明商标申请时,应将在国外生成的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的检验能力证明材料等)进行认证手续之后再行提交。
问题十三、集体/证明商标注册人是否可以使用该集体/证明商标?
答:集体商标注册人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但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使用该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集体商标注册人是代表集体组织进行注册。因此,集体商标注册人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居间监督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品质,确保其商品(或服务)符合品质标准。因此,证明商标只能由注册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问题十四、我们协会之前注册了一个集体/证明商标,现在生产的产品标准有了变化,该怎么办?
答:《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已注册的集体/证明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作出变更,对其所指定使用的每一项商品/服务的品质标准予以明确。
因产品标准变化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变更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1)商标变更申请书;(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3)变更后的集体/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问题十五、集体/证明商标能不能转让?
答:都可以转让。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都是商标的一种类型,其转让应满足商标转让的一般规定。
申请转让集体/证明商标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1)商标转让申请书;(2)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3)商标转让合同;(4)转让后的集体/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集体商标转让,还需提交受让人的集体成员名单。证明商标转让,还需提交受让人监督检测能力证明材料。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与普通的商标有相似之处,但也有很多不同之处。如果对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有任何的疑问,包括办理途径和注意事项等,可以咨询起点商标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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