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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公证

2021-04-08 14:04:34|147|起点商标网

  随着人们对商标的日益提高重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的商业价值远远超过其注册价值,因此恶意进行注册和转让也层出不穷。那么,商标转让公证对于为转让双方都提供更有效的商标保护。那就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吧!   目前,涉及注册商标转让的案件大致有两类
  一是商标转让当事人之间可以相互不信任,依托公证机构对转让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分析审查。
  二是商标管理部门认为转让有疑问的,要求转让方提供公证书。转让进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通过签订技术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可以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会造成转让无效:
  1、商标注册证的失效包括两种情形:注册商标到期或者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商标局吊销,是不能进行商标转让的。
  2、 转让注册商标时,对原标样进行变更,致使商标擅自变更的。该商标不是原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
  3、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注册人姓名、地址等事项的,注册人的姓名、地址是唯一的、明确的,不得随意变更。办理商标转让公证时,如果需要变更的,可以向商标局变更。
  4、 对可能造成误解、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注册商标,消费者在长期使用后,会将其注册商标与品牌混淆。为保护公众利益,商标局不予核准转让申请。
  5、 商标注册人不同时转让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类似商标的,应当同时转让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类似商标,否则容易误导消费者。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商标业务有关的讯息,可以在www.hnzhqd.com上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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