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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可以作商标注册吗

2021-04-07 23:04:31|151|起点商标网

  在商标申请中,有时会有因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的理由。那么什么是缺乏独特性呢?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请看以下案例:
  案件基本事实:申请人在30类谷类零食中申请“蟹黄粉丝”商标;粉丝(项)等商品被商标局驳回,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商标申请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的特点。商标申请已被申请人公示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与申请人建立了独特的、相应的密切联系,提出驳回复审,请求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批准。经审理,商务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申请中使用的汉字组合“蟹黄粉丝”一般不易被有关公众认定为区分货源的标志,缺乏商标的鲜明特征,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其他无显著特征的产品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一规定意味着,上述商标仅在粉丝商品上使用时标明商标名称。禁止将此类商标注册为商标,因为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者经常使用这些商标来描述其商品或服务,这些商标在行业内是公开的,不应仅由一家公司使用。同时,难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与上述商标,不需要商标注册的本质特征。而且,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所申请的商标使用后具有标明货源的显著特征,也没有证明所申请的商标可以注册。法官驳回申请人的复审请求,判决生效。
  综上所述,在具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同时,在设计商标、考虑商标名称时,也要避免商标申请陷入直接描述服务内容等特点,选择有意义、容易记忆、新鲜的,创意和重大商标,更好地完成成功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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