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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当劳“麦辣”仅是食物口味通用词汇?

2021-04-07 20:04:05|211|起点商标网

  北京法院审理信息网显示,虽然商标评审委员会初步认为麦当劳申请注册的“麦辣”商标是描述商品口感的通用术语,但并未注册。然而,在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两次审理程序中,撤销该商标,即被认定为重大捏造文字,准予登记。   根据2018年4月14日中国北京市北京高院(2020)京食字第3912号判决书,麦当劳于2018年4月申请进行注册第30514452号“麦辣”商标。指定的类别是咖啡;茶;茶饮料;糖;比萨饼;调味品;发酵粉;汉堡包;面条类预制食品;谷类零食;醋;预煮谷蛋白;大米;冰淇淋;盐;食品香料(包括乙醚和香水油);生奶油制剂;糖果。
  然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2013年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这意味着商标不能注册为商标,如果它只表明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
  对此,麦当劳向北京文化知识进行产权法院可以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虽然“麦”通常指的是“麦子”,但“辣”描述的是食物的味道。但“麦辣””是一个捏造的词,不是日常生活中用来描述品位的常用词,也没有成为同行业经营者描述相关商品的常用表达。
  因此,争议商标不是直接描述性商标。它意义重大,能够识别和区分货源。不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原被告的判决有误,应予纠正。
  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高院在二审判决书中提到,判断争议商标是否仅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应当在共同认知的基础上,结合商标制定适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而判断标准应该是标识是否能起到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北京市人民法院认为,“麦辣”不是一个常见的汉语短语。它被指定用于咖啡、茶饮料、比萨饼、调味品、汉堡包和其他商品。它不直接表达商品原料的口味特征。在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下,它可以起到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因此,北京市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清楚,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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