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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六福”对“周立福”提出无效申请

2021-04-07 19:04:44|210|起点商标网

  在2019年6月24日,周六福珠宝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对第7337317号“周立福”商标提出了无效请求。   经查询,争议商标由被告周立福于2009年4月20日申请注册,2010年8月14日核准注册。批准用于第14类“珠宝(首饰)”及其他商品。
  第7479511号“周六福ZHOU LIU FU”商标的所有人是本案的申请人。该商标于2009年6月18日申请注册,2014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批准用于第14类“珠宝(首饰)”及其他商品。
  上述两个商标在试用时均有效。
  被申请人周立富辩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和注册日均早于申请人首次申请注册的“周六福”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的名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侵犯申请人的任何在先权利,也不构成申请人商标的摹仿。周立福商标在被申请人长期使用后,获得了良好的声誉。
  被申请人申请进行注册的商标(含争议商标)30余件,均与被申请人的经营活动范围以及有关,是为了提高业务能力发展的需要,涉及的总体数量和种类并不多,不会扰乱商标注册信息管理的正常工作秩序,不正当占用社会公共文化资源。
  申请人要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期限是否超过法定期限五年。申请人于2019年6月24日向我局提出一些无效或者宣告一个请求,而争议进行商标于2010年8月14日注册,已超过国家法定工作期限5年。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者未显示形成时间,或者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或者与本案无关,不足以证明其“周六福”商标在申请前已为有关公众在“珠宝”等商品上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日期。
  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可以取得注册的,主要是指商标注册一个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文化资源问题或者以欺骗以外的其他工作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最后,商标局不支持申请人的主张,保留有争议的商标,因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中存在上述情况。
  周六福品牌无法证明其品牌已经知名,且无效期限已经超过5年法定期限,这足以预测无效失败的结果!
  这也说明了广大初创企业提前注册和经销商的标准,尽快保护权利,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重要性!以上内容经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想要了解的,可以在www.hnzhqd.com上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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