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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先投入使用成了知名品牌一直都没有注册,此类商标会不会受法律的保护?

2021-04-02 02:04:58|191|起点商标网

  鉴于一般人都会为了避免以后商标在使用之后成名知名商标会出现商标假冒、商标侵权之力的纠纷而早早注册好,但是确实也是还有类似你所说的这类现象发生。《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了对未在我国注册的的保护,即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对未在中国注册的的保护,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对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不适用这个规定;至于那些相同或者 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已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的,则明显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也不是这里要解决的问题。

  从具体行为看,对未在中国注册的的侵犯,表现为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容易导致混淆的,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制作为商标,摹仿是指照的样子制作,翻译是指将文字商标从一种文字翻译成另一种文字;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 未在中国注册的,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专用权的行为,主管机关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在我国已有多起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范例,如商 标局曾应意大利费列罗有限公司的申请,撤销了张家港市乳品一厂抢先注册在相同商品 (巧克力)上的‘金莎及图’商标。费 列罗公司是世界四大巧克力生产厂商之一,其‘FERREOROCHER及图’商标在世界上(包括中国)有较高知名度。

  1986年,该商标在中国注册,其产品开始进入中国市场,并在其产品上使用‘金莎’中文字样及图形,但没有注册。张家港市乳品一厂于1992年将‘金莎及 图’商标在第30类‘巧克力’、‘糖果’商品上抢先注册。商标局认为,费列罗公司的商标是,该商标被 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和使用,易引起消 费者混淆与误认,依据《巴黎公约》,张家港市乳品一厂的‘金莎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类似的保护未注册的案例还有‘氟利昂 ’、‘吉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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