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起点商标网!
24小时服务QQ:2880605093

我国商标注册的相关原则是什么?

2021-04-02 02:04:58|202|起点商标网

  我国商标注册的相关原则是: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

  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

  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统一注册原则

  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

  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

  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7日)。

起点商标作为专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很多问题,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知产交易信息请点击 【在线咨询】或添加微信 【19522093243】与客服一对一沟通,为大家解决相关问题。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ti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