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牌加工是否属于商标使用?
‘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贴牌加工是否属于商标使用? 起点商标商标转让网小编和分享一个例子。
3月15日,周海琴浙江新塬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塬公司)法人代表,收到来自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时,这位‘爱心女温商’‘爱心使者’流下了泪水。
5年前因其公司生产的‘贴牌样品’被当地质监部门查封,从而将周海琴本人及其公司置身于‘假冒注册商标案’漩涡中,终引发司法诉讼,并于近日尘埃落定。
但该案中的‘贴牌样品’的贴牌加工是否属于商标使用?学界与实务界仍有争议。
早在2009年11月初的广州‘广交会’上,新塬公司结识台湾百科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科达)。之后,两家公司于2010年3月达成合作意向。同时,业务代表陈炳基代表百科达向新塬公司提供贴牌加工业务的《授权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打样合同等资料,并签订《购货合同》4份,约定新塬公司为百科达进行贴牌加工,生产商标为‘ALL STAR’和‘ConVERSE ALL STAR’,共计6240双硫化鞋。
"公司从2006年开始全部做外贸(产品),我们一般都是根据客户提供商标和样板,打样并经客户确定,再成批生产出口销售。然而,这次出事,出在先打样品上。因产品全部为外商定制的样品,不在国内销售,所以我并没有关注商品的商标在国内的注册情况。’周海琴说。
2010年10月,对方以质量不达标为由拒绝收货。此后,这批产品一直留在了仓库里没有处理。
2011年1月6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执法人员以举报为由,认为新塬公司未经美国康沃斯公司许可私自贴牌生产标有‘ALL STAR’和‘ConVERSE ALL STAR’的商品,并在该公司仓库查获20000双布面胶鞋,对其中6240双鞋子进行清点并直接扣押,其余13760双原地封存。
令人意外的是,该案在4年后再起波澜。
2015年7月3日,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新塬公司、被告人周海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永嘉县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29日作出判决,被告单位新塬公司假冒注册商标判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周海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对此判决,新塬公司及其周海琴表示不服,遂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温州中院)提出上诉。
2016年2月28日,温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结果,让周海琴颇感无奈。
‘这些鞋子都是在仓库内被查的,而且是委托加工的贴牌样品,并没有对外销售,因此不能叫做商品。’周海琴说,‘作为一家本地相当规模的外贸型加工企业,我不可能拿企业的美誉和前途去铤而走险,给定性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实在觉得委屈,想不通。’
专家: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6年2月2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新塬公司、周海琴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进行了专门论证。
专家认为,新塬公司及周海琴根据委托,在其生产的布鞋上贴附‘CONVERSE’相关标识,所贴附的标识不具有区分所加工商品来源的意义,因此其行为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使用。而且,由于是贴牌加工,商品全部出口到目的地,在国内完全没有销售,也根本不存在造成和国内消费者混淆、损害的任何机会和可能。
贴牌加工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中有关注册商标的使用并无对贴牌加工做出例外规定,即贴牌加工行为亦应受商标法的规制,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总之,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要提高商标意识,不仅要有自己的注册商标,还要注册商标的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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