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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方可以授权给别人吗?

2021-04-01 22:04:58|185|起点商标网

  问题的关键是“授权他人”的定义。如果授权行为归因于商标概念的使用,则可以使用。也就是说,如果你是为了申请,例如,授权包装公司为你打印带有批准商标图案的包装,你有权允许包装公司使用该商标。一般来说,合同完成后,另一方还要求你方提供商标同意合同或同意合同的证明,即在这种情况下,你方有“授权他人使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4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在本法中使用的商标,是指在产品、产品包装或容器、产品交易仪器中使用商标,可用于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用于识别产品的来源的动作。

  但授权是再次承诺,例如,如果承诺你在珠宝产品中使用,你无权承诺第三人在珠宝产品中使用,因为承诺人需要商标的专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4年5月1日实施)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商标申请向合同申请,并承诺使用其注册商标。受托人对其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承诺人使用注册商标保证产品的质量。

  承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应当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产品上标明被承诺人的名称和产品的原产地。

  承诺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局应当作出声明。未经立案,商标使用许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发问者应关注您签署的商标合同的类型,如果是专有的同意方法,您的使用权限非常大,并且需要签订商标协议合同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第三条《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申请承诺包括下列三类:

  1、注册商标的专用性,是指注册商标只能在好的时期、地区、好的时期内使用,商标注册人不得申请注册商标;

  2、专用同意,是指商标注册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限、地域和方法内,由一个受允诺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可以按照约定使用注册商标,但不得允许他人单独使用注册商标。

  3、协议的一般适用,是指商标注册人在该期间、本地区和好办法内承诺使用该商标的注册商标,并可以使用该商标的注册商标和使用该商标的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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