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抢注,还可以继续使用吗?
问:我公司是一家连锁经营的餐饮企业。自从开业以来,我们公司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用。在电视、报纸、街道和霓虹灯等媒体中,消费者口碑很好,所以在餐饮业是众所周知的。但最近,当我们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时,我们发现它已经被我们当地的同行成功注册了。请问我们公司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这个招牌?
答: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批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商标侵权应当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产品或类似产品上进行。“因此,如果他人注册的商标仍然合法有效,贵公司就不能继续使用该商标。《商标法》>《商标法》第31条还规定,商标注册不得危及他人的现有权力,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对他人的适用产生一定的影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鉴定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判决。’
贵公司使用的商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如果贵公司希望继续使用本标志,建议贵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标识委员会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但是,贵公司必须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贵公司对商标的使用具有首要影响,并证明他人以不正当手段匆忙注册。建议贵公司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完成。商标评审委员会判决未撤销注册商标的,贵公司可以自收到判决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起上诉,并通过诉讼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中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商标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应当在同一产品或者类似产品上注册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注册开始时应当审查并公告为第一个商标;同一申请的,审查公告的开始应当用于先前的商标,其他人的申诉不予受理,不予公告。“也就是说,我国商标法实行先申请注册、先申请赔偿的原则。为了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使用权,应尽快进行登记,防止他人首次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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