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侵犯商标法为由撤销中华牌香烟合理吗?
以为“中华”、“天安门”、“华表”等文字和图画用在卷烟商标上是对国家形象和民族精神的亵渎也违背商标法,上海律师汪先生申述国家商评委,要求吊销“中华”烟商标。记者昨日获悉,北京市一中法院一审以“中华”商标注册于《商标法》实施之前,据此判定保持了国家商评委的裁决。
此前,上海律师汪石如先生向国家商评委恳求称,名牌卷烟中华烟商标中的“中华”、“天安门”、“华表”称号、图画,违背《商标法》规则,恳求国家商评委吊销“中华烟”商标。
而商标评委对汪先生的恳求作出裁决称:“中华”商标专用权的注册早于1982年《商标法》实施日,我国第一部《商标法》明确规则“本法实施曾经现已注册的商标持续有用”。商评委以为依据该规则,汪石如的吊销理由不成立。裁决对“中华”商标予以保持。
汪先生不服商评委的裁决,将商评委申述到北京市一中法院。汪先生以为,《商标法》规则“现已注册”而“持续有用”的商标应为“合法”商标,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的已注册商标也应予以吊销,而商标评定委员会断章取义地过错适用了法令;此外,卷烟是有害食物,在这类产品上运用“中华”、“天安门”、“华表”称号、图画,是对民族精神、国家形象的亵渎,违背《商标法》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形成不良影响的规则。综上,恳求人民法院吊销商评委的保持裁决。
此案审理中,国家商评委表明,该委对“中华”商标的裁决适用法令正确,恳求法院驳回汪先生的诉讼恳求。“中华”商标的所有人上海烟草公司则称:“中华”商标的注册和运用有悠远的历史背景,并未亵渎中华民族夸姣形象。恳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保持。
法院经审理以为,“中华”商标始创和注册于1952年2月。之后,该商标通过续展,其专用权期限至2013年。1982年颁布实施的《商标法》等都规则了“本法实施曾经现已注册的商标持续有用”。据此法院以为汪先生要求吊销“中华”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其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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