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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过程中有哪些风险

2021-04-01 20:04:19|113|起点商标网

  《商标法》第42条规定了商标转移要素的规则,但在实践中出现各种法律纠纷的情况下,商标转让标准的现行商标法规则尚不完整,导致商标转移过程,程序性危险层出不穷。

  1、商标转让程序审查中的实质性权力误区难以避免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订立转让协议,会同商标局提出请求,受让人应当保证注册商标的质量。””

  商标局在审查转让请求时,要求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请求上签名或者盖章。商标局根据权力需要对签名、印章进行检查,主要是检查签名、印章是否一致。通过检查往往难以及时发现伪造的签名或印章,进而形成非法转让行为。癫痫发作。

  2、商标转让合同效力与商标正式转让的时间差。

  商标权是一种私权,但商标交易往往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商标的自由流通必然受到约束。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商标局批准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局不得批准转让注册商标。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商标的专有权。“从这些条款可以看出,我国注册商标的转让不采取意思自治原则,而是采取核准制,即商标的转让必须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让自公告。

  商标转让合同效力的转让和商标权利的实施并不同时。合同效力与商标权利转让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双方要求商标局移交后,商标局也需要通过审批程序。

  因此,在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后,如果转让请求未经商标局批准,转让人签订协议后可能不会通知或注册,极有可能导致交格的产生。

  3、同时,不应将转让的规模界定为受让人的未来

  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同时转让在同一产品或者类似产品上注册的同一商标或者类似商标。”《商标法》将同时转让的范围限定为“在同一产品或者类似产品(服务)上注册的同一商标或者类似商标”,但是实践中,商标转让人对其商标进行切割和转让。行为也层出不穷。一些商标所有人保留了转让商标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的注册,这可能是高度相关的,以便附加其他人在未来努力工作的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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