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类型如何办理
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商标所有人只有通过国家商标局批准后的注册程序,才能成为商标真正具有法律意义的权力。也就是说,受让人在与转让人签定商标转让合同之后,还有必要一起向国家商标局处理商标转让请求手续,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后,才干成为商标的真实权力人。否则,商标转让合同无效。
一、处理商标转让的商标类型、途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转让的商标有两种:注册商标和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有两种方式:合同的转让和继承的转让。合同转让是指转让人与受让人通过签订合同进行的转让。遗产转让给原注册人(通常为个体工商户),由于死亡或老年丧失经营能力,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商标权。
自2002年9月起,商标注册转让申请开始实施。由于引进较晚,商标法中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有《商标法实施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它基本上等同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注册。
的方式处理商标转让请求..国内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家商标局办理转移请求,或者可以自愿选择国家商标局批准的任何受信任的商标进行委托。直接办理还是委托办理,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在香港、澳门、台湾境内(通常在居住地、营业地)境外的其他人,依照国家商标局规定的商标代理安排,对申请直接处理。
1、直接在国家商标局处理
如果您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和所有相关手续,可以到北京直接到国家商标局缴纳过户费,到商标展厅办理。
2.委托商标的代理安排。商标代理人安排代理的,应当附委托书,并缴纳代理费。由于处理商标转让的要求,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时间长,环节多,连续性强。任何一家商标署理安排(经国家商标局存案)的署理事务范围不受行政区划的约束,完全能够跨区域从事商标署理事务。
二、有用规避商标转让程序中的危险问题
(一)不合法转让问题
所谓非法转让注册商标,是指注册商标的出让人并非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能未经注册商标权的全部批准,而是以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转让其注册商标。现有商标转让程序存在诸多缺陷,因此恶意转让商标并不困难。虽然商标权力持有人的利益可以通过法律来处理和维护,但当事人所遭受的主要损失将是无法弥补的。
(二)无效转让问题
所谓无效转让就是指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契合商标法令所规则的约束条件,尽管商标转让两边已签定了商标转让协议,而且受让方也已付出了商标转让费,但该注册商标转让请求底子不可能被国家商标局核准,因而,该商标的转让是无效的。
因为国家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转让审查需要4至6个月,转让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后,需要支付转让款,准备商标转让申请、邮寄、印刷等相关文件和材料。因此,商标转让协议签订后,无法立即确定被转让商标能否经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最低要求期限为六个多月。如果是由于工作中的善意错误,可以在以后予以补偿和纠正,但由于有预谋和恶意的行为,受让人将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部分转让问题
所谓部分转让,是指注册商标的出让人,不向被转让商标的受让人转让其他与被转让商标的权力有关的类似商标,而是故意或者无意地保留或者隐瞒与被转让商标相近的同一类型商标的部分。转让商标后,出让人仍能使用与被转让商标类似的其他商标,给商标受让人造成重大损害。
部分转移问题本质上是由于转移无效的情况。虽然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商标法”第25条第2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商标局对商标转让请求进行了严格检查,但有必要防止意图不良的人利用该法中的漏洞。
(四)隐瞒转让商标的权益缺口
在商标转让的情况下,商标转让人隐瞒了商标在转让前被他人使用的问题、质押的债务、转让等,使商标受让人在商标转让后的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和腐蚀。
(五)无效请求问题
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后取得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仅表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商标申请文件符合商标注册申请的要求。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受理并进入审查程序。它没有表明商标注册申请成功的可能性或任何其他含义。从极的角度来看,即使一个商标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绝对不可能注册,而且只有申请人才能获得商标注册的请求,而且根据这些规则提出的请求文件,也可以获得接受商标注册请求的通知。因此,不能注册的商标注册请求称为无效请求。
(六)屡次请求问题
商标示册请求人如果将一个完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同一个类别中处理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请求,而将后一次的商标示册请求转让别人,那么即便这个商标具有非常好的构思和能够注册性,而该商标的受让人永久也不可能得到这个商标,因为商标法规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示册请求人,在同一种产品或相似产品上,以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请求注册的,开始审定并布告请求在先的商标”。因此,在商标注册请求转移中,要防止这种危险的发生,防止不必要的损失。
三.该法令具有以下针对转让注册商标的绑定规则:
一。商标转让人必须是商标的所有人。未经商标权人批准,以欺诈或者不正当手段转让商标的,无效。
2.商标转让方在同一产品或服务中有与所转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其他商标的,必须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其中一项..否则,两个商标注册机构在同一产品或类似产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会出现混乱,因此有必要予以禁止。其他同一或者类似商标没有一起转让的,商标转让申请不经国家商标局批准。
三。商标受让人应当具备商标权人的主体资格。转让人使用药品、香烟、报纸、杂志注册商标的,受理有关部门批准的有用证明文件。
四。商标在转让前已经同意他人使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承诺使用人的同意。商标转让未经承诺人同意,损害承诺人利益的,转让无效。商标转让合同不影响转让前已生效的商标申请同意合同的效力,但商标申请同意合同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2号第二十条]
5、一起一切的商标,任何一个其间的共有人在未经其他一切共有人的赞同之前不得擅自暗里转让商标,不然,转让无效。
6岁。”商标局对可能出现错误、混淆或者其他不利影响的注册商标转让请求,不予批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见”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虚假识别、混合和其他不利影响“的原因较为复杂,例如,以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商标因前次历史上的特殊原因而转移到地理标志以外的区域,因特殊原因注册的商标在转让后可能误导公众。
7号。未经法定程序转让商标的,无效。例如,未经国家商标局批准自行转让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改正或者报国家商标局注销其转让的商标..
四、国家商标局商标转让检查、布告
(一)注册商标转让的检查
注册商标的转让检查远比商标示册请求来得简略和方便,因为注册商标在开始的请求过程中已通过国家商标局严厉的法令程序检查,即便某些已注册的商标因前史原因与现行的商标法令有部分抵触,但新施行的现行法令一般不追溯该法收效前现已核准注册的一般商标,只需契合的注册商标转让检查原则,都能够获准转让,如果按现行商标法去从头请求注册的话,是简直不可能被核准的,这就是某些老商标能够通过转让来从头获得价值的魅力地点。
转让注册商标所需的时间,在一般情况下,自请求成立之日起4~6个月(即转让请求的日期)之日起4~6个月,并提交给注册商标转让批准证书。
一。提出转让请求后,首先要检查转让请求的方式,检查转让人和受让人是否具备转让或者受让的资格,以及请求文件和相关资料是否准确、完整。共同商标的转让是否经其他共有人批准。如果没有问题,大约一个月后,商标局将向申请人发出《同意转让申请通知书》,并进入必要的检查程序。有问题的,应当申请补发证书。补充证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转让方是否转让在同一或类似产品上注册的其他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三。转让人是否已承诺注册商标被他人使用,是否获得了被允诺人的同意,以及是否存在危及被允诺人利益的情况。
(四)转让商标是否会在转让后产生误认、混合或其他不利影响。
5个。受让方能否保证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
(二)商标示册请求转让的检查
虽然商标注册中心所要求的转让是同一类型的转让请求,处理程序也是相似的,但本质上是不同的。注册商标“转让商标的全部权利和专有权,商号转让的名称和优先权仅是商号要求的资格和优先权。”即使已批准转让商标的请求,仍必须在一系列法律程序(如国家商标局初审和通知)后确定可转让的申请人是否可以获得该商标的所有权利和专有权利。因此,转让《商标注册申请书》实质上只是一个商标权人。即:注册商标转让的是商标所有人,商标注册人要求转让的是商标主张人..
由于商标注册请求需要通过严格的商标注册检查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因此商标注册请求转移的检查程序比较简单,这在本质上与商标注册请求人的注册变更相对应。因此,通常只执行检查的方式。即:
在提交转让请求后,审查转让请求的方式、转让人和受让人是否具备转让或转让资格以及请求文件和相关信息是否准确和完整。共同商标的转让是否经其他共有人批准。如果没有问题,大约一个月后,商标局将向申请人发出接受转让请求的通知。
(三)检查定论
转让注册商标的请求被视为符合法律秩序的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将转让事项记载在商标注册簿上,发给《注册商标批准转让证书》,签发注册商标核准转让通知书。为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驳回注册商标转让请求,并书面通知商标转让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国家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的理由不服的,可以在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
(四)商标转让布告
注册商标转让申请经国家商标局审查批准的,发给转让注册通知书,发给转让注册商标批准证书。证书上注明的日期是商标转让登记的生效日期(即通知日期)。受让人享有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减去过去注册商标的剩余有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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