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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语可以作为商标吗?

2021-04-01 16:04:17|175|起点商标网

  在这个互联网时代,商家通常借助各种形式的广告来打响自己的品牌。因此,电视和网络每天都会播放大量广告,而且部分广告语还被传为经典。

  如脑白金的广告“今年过节不收礼,收礼只收脑白金”;“钻石恒久远,一颗永流转”。那既然这些广告语如此经典,那么是否可以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今天,起点商标商标就来跟你们好好说说。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特定消费对象、价格、内容、风格或风味、使用方式与方法、生产工艺、生产地点、时间或年份、有效期限、保质期或服务时间、销售场所或地域范围、技术特点或者其他特点的标志,都属于描述性标志,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商标核准注册的第一依据就是显著性,理论认为,臆造性标识、任意性标识和暗示性标识均具有固有的显著性,可以直接获准商标注册;描述性标识只有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以后,即具备获得的显著性时才能获得注册,也就是说广告语很难注册成为商标。

  虽然广告语很难注册成为商标,但是并不是说不可以注册,根据《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也就是说,当一条广告语长期同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联系在一起使用,并经过大量的广告宣传等活动,并在消费群体中使该标语与其商品或服务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那么该广告语便具有了区别来源的功效,可以作为商标取得注册。

  起点商标商标温馨提示:广告虽然可以朗朗上口,但注册之路还是很困难的。不妨,通过商标转让等商标交易方式来获取你心仪的商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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