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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初步审定的商标能否作为引证商标?

2021-04-01 12:04:31|261|起点商标网

一般情况下,在商标审查实务中,商标局有时会将处于驳回或者驳回复审状态中的商标作为引证商标,但实际上这种行为未准确把握、理解商标法关于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相关规定,是欠妥的。

中国商标法对驳回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为:申请注册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由该规定可知,当商标局以“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存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为由,作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行政行为的,其所援引的引证商标应当符合以下两种状态之一:一是已经注册,二是已经获得初步审定,具备上述两种条件之一才可以作为驳回商标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

其次,据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因此,只有《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才是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两种情形的具体规定,只有符合《商标法》第30条规定的两种情形,才能将相关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最后,起点商标商标转让网建议大家在收到商标驳回复审时,可以看看自己的商标是否属于上述类似情况,如果觉得商评委审理有误的,可以提出驳回复审。其实大家如果担心商标注册有风险的话,也可以选择商标转让或购买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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