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被驳回的理由
商标是由商标局审查员亲自审查,而我们所知道的全国只有一家商标局坐落在北京,而每天申请注册商标的有很多,存在相对的客观原因。那么商标注册申请驳回的理由都有哪些呢?
商标注册申请以后,就陷入了漫长的等待中,在没有确认注册成功之前,一切都只能发等待,如果投入大量的资金和精力去做运营宣传但是最后商标注册没有成功的话所有的付出都会变成无用功。
一、绝对理由驳回
1.商标法第十一条关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标志、以及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2.商标法第十二条关于三维标志注册的限制性规定;
3.商标法第十条关系国家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有关县级区划的地名等;
4.商标法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等。
如果因违反以上规定被驳回的话,建议重新申请新的商标注册。
二、相对理由驳回
1.他人注册在先被驳回
商标局审查员在进行审查工作时,首先会对商标局数据库现有的商标信息进行对比,发现同一名称同一类的商标,这根据“在先申请原则”对你注册的商标予以驳回处理。
2.商标近似被驳回
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
3.商标名称属于通用名称、描述性词语被驳回
比如: 酒店、商标、啤酒等这类。新浪失去“weibo”商标也是因为微博变成通用名词。
4.商标缺乏显著特征被驳回
当申请的商标过于简单,如使用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时,审查员会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可识别性,而被驳回。注册商标就是为了区别于其他人的品牌标志,所以一般也不建议大家注册这类型的商标。
你可以证明你申请的商标经过长时间的使用,有别于普通的标志具有显著性而提出驳回。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有一些原本没有显著性的商标经过使用后,消费者可以很容易的通过其来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这就使得商标具有了显著性,这种情况下申请驳回复审还是有很大的成功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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