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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地理标志商标应如何合理使用

2021-03-31 20:03:47|233|起点商标网

我国《商标法》规则了合理运用准则,即《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则:“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产品的通用称号、图形、型号,或许直接表明产品的质量、首要原料、功用、用途、分量、数量及其他特色,或许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有权人无权制止别人合理运用。”在侵略地舆标志类商标案子中,被告常常以合理运用作为抗辩的首要理由。比方,在多起触及侵略“舟山带鱼”商标案中,被告均建议涉案产品的确是来自舟山的带鱼,对“舟山带鱼”四个字的运用归于合理运用的规模。那么,为什么商标法会规则商标的合理运用准则,侵略地舆标志商标案子被告为何常常建议合理运用,合理运用需求举证证明吗?


一、规则商标合理运用准则的原因

1、商标法是运用符号做的一个奇妙准则规划。


商标法是一个很风趣的准则规划,这个准则把与产品或许效劳不相干的符号(文字、图形、声响、形状)等等与详细的、特定的产品或许效劳联系起来,在必定的语境规模内,当说到这个符号的时分,就能够代表对应的特定的产品或许效劳。比方联想,在某些语境下,说到这个词的时分我们脑海中呈现的不是去想什么东西,而是说的人和听的人都知道指的是联想笔记本。


要着重必定是与特定的产品或许效劳不相干的符号,是为了能够让人区别。比方,苹果商标能够用在手机这个产品上,可是用在生果这一类,则会带来困惑和不能分辨,比方苹果牌苹果、苹果牌香蕉,说的人和听的人都会一头雾水。这就是为什么商标法要规则商标要具有显著性。


如此奇妙的准则规划,既能够让相关大众分辨出不同的产品和效劳,又有利于特定的产品和效劳被广泛传达,不管对产品效劳的供给者仍是消费者都有利。不过,由于这种准则要运用符号,那就在既有的符号的国际里发明出了别的一个国际。

2、符号国际的改变


符号(文字、图形、声响、形状)的诞生,一方面代表着人类对国际的知道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也是人们沟通、沟通和表达的需求。符号刚开端的功用在于传情达意,与商业国际没有联系。符号是怎样跟商业扯上联系,呈现商标了呢?或许是人们慢慢发现符号具有差异功用、指代功用和传达功用。差异功用能够让一个人做的东西跟别的人做的东西差异开,比方在某些产品上打上工匠的姓名,有了问题能够找到特定的人;指代功用和传达功用能够让这个符号以及符号代表的事物得到很好地传达,比方诗人的姓名能够跟他的著作一同撒播千古,而姓名和著作都是由符号组成的。随着经济的开展,有聪明人规划出了商标法令准则。


当商标呈现了之后,符号的国际发生了改变,有一部分符号除了传情达意,还开端作为商标承当指代产品或许效劳来历的功用。问题在于:作为商标的这些符号往往仍然有传情达意的功用。比方,当我们说“长城”的时分,或许某些时分我们说的是一种牌子的轿车,更多的时分我们指的是“万里长城”。


为了进行区别,我们能够把兼具两种功用的符号的运用方法分为:第一性含义上的运用(即传情达意的运用)和第二性含义上的运用(即商标含义上的运用)。


3、合理运用,其实是第一性含义上的运用,即非商标性运用


有人把商标的合理运用了解为:尽管运用了商标,可是由于法令的特别规则,不归于侵权的破例规则。其实这种了解是有问题的。商标的合理运用,其实并非商标的运用,即看似是对商标标志的运用,其实是在符号第一性含义上的运用,底子不是对商标标志的运用。


比方,“田七”既是一种中草药,又是一种牙膏的商标,如果别的一种牙膏在自己的配方上写上“田七”,尽管运用了“田七”这个符号,可是并非在第二性含义上运用“田七”,而是在第一性含义上运用“田七”这个词,并非是一种商标性运用。


二、在侵略地舆标志商标案子被告为何常常建议合理运用


1、何为侵略地舆标志商标案子?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则:“地舆标志,是指标明某产品来历于某区域,该产品的特定质量、诺言或许其他特征,首要由该区域的天然要素或许人文要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舆标志能够注册为一般商标,可是约束比较多。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则:“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许大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第十六条规则:“商标中有产品的地舆标志,而该产品并非来历于该标志所表明的区域,误导大众的,不予注册并制止运用。”通过以上规则能够得出:如果地舆标志中包括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许大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能被注册为一般商标;如果请求注册的产品并非来历于地舆标志所表明的区域的,不能被注册为一般商标。两个不能之后,能够注册的规模是十分小的,不过也有可能性,即:地名应为县级以下行政区划或许我国大众不熟悉的外国地名,并且产品要来历于所表明的区域,那么就能够注册为一般商标。


地舆标志常常被注册为团体商标或许证明商标。《商标法》第十条尽管规则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许大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能作为商标,可是一起做出了破例性规则,即“作为团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在外”。大量的地舆标志商标都是团体商标或许证明商标,比方舟山带鱼、西湖龙井、金华火腿等等。从地舆标志所表现的必定区域的产品的特性这一功用来看,被注册为团体商标或许证明商标更符合地舆标志的实质。


不管是一般商标、团体商标仍是证明商标,包括地舆标志的,我们都能够称之为地舆标志商标案子。


2、地舆标志商标标志的构成特色


与其他的商标比较,地舆标志商标标志在构成上有一个杰出的特色,即基本上是以“地名+产品名”构成。也许有的地舆标志型商标是组合商标,由“图形+文字”组成,其图形往往与特定地域面貌有关,文字往往包括地名。也就是说,地名往往是地舆标志型商标的的中心组成部分,也是其首要辨认部分。比方:涪陵榨菜、库尔勒香梨、信阳毛尖、西湖龙井、舟山带鱼等等。


“地名+产品名”构成形式的商标显著性并不强。从言语的表达方法来看,这种形式也常常是在第一性含义上运用符号的方法。比方,我们在市场上购买的西瓜,通过用产地来进行区别,比方“东北西瓜”“大兴西瓜”等等,消费者在购买的时分也会简略的说买“东北西瓜”,这种语境下要表达的应该是买“产自东北的西瓜”,而非某个牌子的西瓜。这种区别方法现已成为了一种商业习气,很难说是一种商标性运用。


正由于如此,在此类侵略商标权的案子中,被告常常会建议自己对地名的运用是一种陈说性运用,并非商标性运用,由于自己的产品真的来自于这个地方,归于合理运用的规模。


三、司法实践中从前被断定侵权的地舆标志商标运用方法


1、供给的包装盒、包装袋与地舆标志商标标识相同或许近似


一些出售散装食物、茶叶的经营者会供给包装盒、包装袋,如果这些包装盒、包装袋上面杰出运用了与地舆标志型商标相同或许类似标识,则可能会侵略商标权。


在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上海市某茶行一案中,终审判定以为:某商行原本出售的系散装茶叶,但在出售时向消费者供给了带有“西湖龙井”及“西湖龍井”标识的的包装盒,此行为构成“未经商标明册人的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2、被告既运用被告注册的商标又杰出运用与地舆标志商标相同或许类似标识


在许多案子中,被告有自己请求注册的商标,也标准的运用了自己注册的商标,可是一起也杰出运用了与地舆标志商标相同或许类似的标识,是否构成侵略商标权呢?答案是肯定的。


在盘锦大米协会申述某食物厂侵略商标权一案中,二审法院指出:某食物厂未能提交依据证明所出产的涉案产品大米的原产地来自辽宁省盘锦市,一起,其在涉案产品包装袋上标明运用“XX”商标,又运用“盘锦大米”文字,因该文字被以杰出方法标明运用,现已起到标识大米来历的作用,具有商标性运用的作用,会使相关大众据此以为涉案产品大米系原产于盘锦市。在此状况下,其在涉案产品上杰出标明“盘锦大米”文字的行为,不归于合理运用,构成侵略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商标的不标准运用构成侵权


在一些案子中,被告会以被告也注册了商标或许通过授权有权运用别人现已注册的商标进行辩论,这种状况下,如果被告没有标准运用其注册的商标或许被答应运用的商标,简略形成混杂的,也构成侵权。


在射阳县大米协会诉某米厂损害商标权胶葛一案中,原告的商标是“射陽大米及图”,被告从别人处被授权运用商标“射場shechang”。在运用过程中,某米厂成心将“射場大米”文字、“米”变形图画和长方形边框要素组合而成“射場大米及图”标识运用。通过比照,与原告的“射陽大米及图”商标十分近似,主观上具有攀交原告注册商标的成心,构成侵略注册商标权。


4、运用地舆标志商标的首要辨认部分,构成侵权


在一些案子中,被告并没有完好、悉数的运用涉案地舆标志商标,这种状况下是否构成侵权呢?依据现有事例,这种状况首要比对商标的首要辨认部分,如果首要辨认部分构成相同或许近似的,则构成侵权。这个首要辨认部分,往往是“地名”。


在舟山市水产流转与加工行业协会与北京某食物出售有限公司损害商标权胶葛案中,原告的商标是“舟山带鱼ZHOUSHANDAIYU及图”,涉案产品的外包装上写的不是“舟山带鱼”,而是“舟山精选带鱼段”。法院以为:因被告无法证明带鱼段来自于舟山,在外包装上运用”舟山精选带鱼段“侵略了”舟山带鱼ZHOUSHANDAIYU及图”的商标权。


四、合理运用常常是需求被证明——从舟山带鱼案谈起


舟山市水产流转与加工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舟山水产协会”)与北京某食物出售有限公司、北京某超市损害商标权胶葛案被列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2年我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维护50件典型事例之一。


案子的基本状况:舟山市水产流转与加工行业协会系“舟山带鱼ZHOUSHANDAIYU及图”的专用权人。2011年1月28日,舟山市水产流转与加工行业协会在某超市公证购买了某食物出售公司出产的“舟山精选带鱼段”,以为其外包装上杰出运用了“舟山带鱼”字样,简略形成大众混杂,侵略了自己的商标权,随后申述到法院。


一审法院以为:在原产于舟山海域的带鱼上标明“舟山精选带鱼段”归于对地舆标志的合理运用,并不侵略舟山水产协会的商标权力,被告供给的依据能够开始证明公司出产出售带鱼的原产地为舟山,原告舟山水产协会作为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归于对产品有监督才能的组织,应当供给依据证明某带鱼产品是否归于舟山海域的带鱼,否则应该承当举证不能的职责。一审法院判定原告败诉,原告不服上诉到了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以为:某食物出售公司尽管没有向舟山水产协会提出运用涉案商标的要求,但如果其出产、出售的带鱼产品的确产自浙江舟山海域,则舟山水产协会不能掠夺其在该带鱼产品上用“舟山”来标识产品产地的权力,包括以本案中的方法——“舟山精选带鱼段”对其产品进行标明。本案中,某食物出售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的出产者,关于涉案产品是否产自浙江舟山海域负有举证职责。二审法院以为:某食物出售公司供给的依据不能证明涉案产品来自舟山,应该承当侵权职责。


尽管本案一审、二审的判定成果不同,可是有两点一审、二审法院的观点是相同的:①如果带鱼段真的来自于舟山,则不构成侵权;②以上现实需求有依据来证明。


在证明职责的分管方面,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持不同意见:一审法院以为在被告能够供给开始依据的前提下,原告作为证明商标持有人,其应当供给依据证明某带鱼产品是否归于舟山海域的依据,二审法院则以为此项现实的证明职责悉数是被告的,不必分给原告一部分。对依据规则的了解和确定,很难说哪个法院正确,都有其道理。不过,最高人民法院既然把二审判定作为典型事例发布,阐明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二审判定的举证职责分配方法,这对我们法令实践作业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当然,并非一切的合理运用都需求依据来证明。鄂尔多斯市秦直道遗址旅行开发有限职责公司与鄂尔多斯机场办理集团有限公司等损害商标权胶葛案中,涉案商标为“秦直道”,尽管不是地舆标志商标,可是同样是触及地名的商标,对地舆标志商标合理运用有借鉴含义。秦直道是公元前212年构筑的一条南起秦都咸阳(今陕西省淳化县北梁武帝村)中经新秦中(今鄂尔多斯),北至九原郡(今包头市西)的直通大路,宽约22米,全长约745公里。秦直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第39类“观光旅行、组织旅行、旅行组织”等效劳类项目上注册了“秦直道”商标,被告发布的视频资料中含有彩屏图片的景区称号“东联秦道城国家4A级景区”。法院以为这种运用是一种陈说性运用,而非商标性运用,不侵略原告的商标权。


综上,限于篇幅,本文对地舆标志商标的合理运用准则进行了简略的剖析,偏重司法实践的剖析、总结,在理论的周延性方面尚有很大不足,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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