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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将公司商标转让给个人是无效的

2021-03-31 20:03:21|166|起点商标网

  近来,集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同危害公司利益的案子,一审判定认定监事有权申述,公司与高管将注册商标一切权转让给该高管的行为无效,承认讼争注册商标归公司一切,该高管应向公司返还商标的一切权。

  转让把公司商标无偿转给自己

  数年前,大邓与小邓建议设立了厦门一家买卖有限职责公司,两人各占50%股份,小邓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董事、司理,大邓任公司监事。

  令人意外的是,2014年5月,该买卖公司签署声明书,将公司名下2个注册商标转让至小邓名下,该声明书经公证处予以公证。同年7月,该买卖公司与小邓签署《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将公司名下6个商标无偿转让至小邓名下,转让合同上均盖有公司的公章。

  依据上述转让声明书及转让合同,经由该买卖公司与小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请求,2015年7月,国家商标局出具《商标转让证明》,核准上述8个商标的转让注册。

  

  申述无偿转让商标,该不该返还?

  作为公司监事的大邓以为,小邓身为公司高档管理人员,未经公司股东会赞同,私行将讼争商标转让至自己名下,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

  2016年6月,大邓将小邓申述至法院,要求承认前2个注册商标通过公证赠与方式由公司转让至小邓的转让行为无效,后6个注册商标通过合同转让方式由公司转让至小邓的行为无效;承认公司为这8个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判令小邓当即向公司返还这8个注册商标。

  被告小邓以为,首先,讼争商标名义上是公司一切,但实践都是由其规划出资进行注册,该商标的实践一切人是小邓,其将商标从公司转让给自己的行为,并不损害公司的利益。其次,公司并未实践使用讼争商标,不能发挥商标的实践价值,不存在实践价值。并且,本案的商标实践已由其他案外人运营,大邓请求其返还的行为,不符合商标运营的现状。最后,该转让协议没有危害他人的利益,且该行为是两边实在的意思表明,有公司的合法盖章,转让协议是有用的。

  因而,小邓以为,公司的利益未受到危害,大邓提起本案诉讼不具有法律依据。

  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 应当还给公司

  法院经审理以为,依据《公司法》规则,公司的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不得违背公司章程的规则或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赞同,与本公司缔结合同或许进行买卖。本案中,关于讼争商标的转让是否通过公司股东会的赞同,小邓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把握公司内部资料,对此负有举证职责,其未在法庭规则的时限内提供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职责,故讼争商标转让行为应认定为未通过公司股东会赞同。

  因而,小邓作为履行董事,在未经股东会赞同的情况下,以本公司所具有的8个涉案商标为标的与自己缔结合同或许选用其他方式,无偿转让公司财物,该行为应属无效。涉案商标的一切权,仍应归于买卖公司一切。关于无效民事行为所取得的产业,应当予以返还。

  此外,高管损害公司利益,公司监事是否能够申述?对此法官表明,原告大邓既为该公司股东又为公司监事,在本案中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有权对作为公司履行董事的小邓提申述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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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商标转让法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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