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合同的法律风险必须要注意
商标转让的危险小,是因为转让的商标自身就是国家商标局现已同意的注册商标,现已得到了国家商标局的确定,所以不存在国家商标局因近似驳回商标的可能性。转让商标,只需求转让两边经过代理组织到国家商标局进行存案,受让人就能得到商标的注册证,具有商标的所有权。但毕竟仅仅危险小不意味着没有危险,所以小编在本文仍是列举了一些商标转让合同常见的法令危险。
商标转让合同常见法令危险:
(一)、转让方应留意
1、 清晰受让方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外国人或许外国企业。未依法获准从事运营活动的自然人作为商标权的受让方是受限的。
2、商标转让费应尽量约好为分期付出,如合同签定时付出部分费用,剩下部分则于商标转让核准布告后付出。应避免约好为一次性于商标转让核准布告后付出。
(二)、受让方应留意
1、 应在合同中清晰约好转让方对于被转让的商标合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专用权是有用的。商标注册证书应作为合同附件。需求提示的是,受让方不能仅凭转让方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还必须查询转让方是否为商标注册人。别的,应了解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是否与转让方营业执照上的称号和地址共同,若转让方营业执照上的称号和地址,与被转让商标注册证上的称号和地址不符合的,商标局将驳回转让请求。
2、为了避免出现在同一类产品或效劳上存在不同生产者或效劳者运用相同商标的紊乱现象和消费者的误认。应清晰约好商标权人转让其注册商标时,应当连同其在同一种或类似产品或效劳上注册的其他相同或许近似商标一同转让给同一受让人。
3、根据现行法规,发作在后的商标转让不能影响在先的运用答应的效能。被答应人在答应有用期内仍能够继续运用该商标,然后对转让商标的受让方发生晦气影响。因而,商标权运用答应状况应清晰约好清楚。
4、转让方应确保在转让期间,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用地域内运营带有相同或类似商标的产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产品的产、销相竞赛的活动。
(三)、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应留意
1、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9条第2款规则,“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布告。受让人自布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因为自合同签定后至核准布告之日,受让方并未获得商标专用权,这段期间两边的权利义务应清晰约好。
2、应清晰处理转让注册商标手续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请求书。
综上所述,两边在签定和实行商标转让合一起,对被转让的商标要有充沛的知道了解,应严厉依照法令规则处理相关手续,然后最大约束规避法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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