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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点条件在注册商标时是禁止的

2021-03-31 19:03:46|208|起点商标网

  2001年修正后的商标法将本来同归于《商标法》第8条禁用条款中的部分内容另列专条(第11 条)予以规则,由于该条所规则的制止条件及规模与前述肯定制止条件,尤其是与《商标法》第10条规则的肯定制止条件有两点实质性的不同。

  第一,第11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仅是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换言之,该条规则的标志作为非注册商标运用不受法令制止;

  第二,该条所规则的标志通过运用获得显着特征,并便于辨认的,仍能够作为商标注册。由于该条所规则的制止条件及规模与前述肯定制止条件显着不同,所以咱们将其称为“相对制止条件”。

  《商标法》第11条所规定的这类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有以下几种类型:

  1、仅有本产品的通用称号、图形、类型的

  产品的通用称号和图形、类型是被某一职业一起认可,一起运用的,有的是这一产品差异于其他产品的共有特征。任何人都不该一家垄断,将通用称号、图形作为商 标运用也可能损害同职业其他从业者的利益,有悖于公平竞争准则。由于这些标志本身并不具有差异不同经营者的功用,不过当这些产品的通用称号、图形、类型被 某一经营者作为商标用于自己的产品,而且通过运用使消费者足以将其标志的产品与其他同种产品相差异,则应当以为其已获得了显着性,能够作为商标注册。例 如,“pda”本来是掌上电脑的通用称号,当某一掌上电脑的生产者将其作为商标用于自己的产品,通过运用,当它完全能够与同类产品的“商务通”、“名 人”、“快译通”差异开来时,就能够以为具有了可辨认性,依现行法令能够获得注册。当然,“pda”在当时法令清晰制止将产品通用称号作为商标注册的状况 下获得注册,并非是由于它通过运用获得了可辨认性,而完全是由于商标主管机关的审查部分不了解“pda”为掌上电脑通用称号而发作的“事端”所造成的。有必要指 出,这类商标即便获得注册,商标权人也无权制止他人在同类产品上运用该通用称号,由于它本来就是“公共财产”。

  2、只是直接表明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用、用处、分量、数量及其他特色的

  制止直接以表明产品特征的文字、图形做商标,其理由与前述制止以本产品通用称号、图形作商标是相同的。须指出的是法令所制止的只是是将“直接”表明产品的 质量,主要原料、功用、用处、分量、数量及其他特色的标志,而“直接”表明或暗示产品某些特征的标志,则不在制止之列,由于以直接表明或暗示产品某些特征 的标志往往可能是具有显着特征的商标。即便是直接标示产品特色的标志,通过运用相同能够获得显着特征,例如,用于牛奶等乳制品的“蒙牛”商标,尽管它直接 表明了产品的原料及产地,但经由长期、大规模的运用,已获得了十分显着的特征和可辨认性。相似的商标在2001年修正商标法之前欲获得注册的,会遇到重重困难。但依照修正后的《商标法》第11条的规则,则可较容易地获得核准注册。

  3、缺少显著特征的

  商标应具有显着特征本是申请注册商标的活跃条件,假如缺少显着特征的标志,不具有辨认性,便不能获得注册,可是通过试用,在商标与产品之间建立起联络,获得显着特征,便于辨认的,可获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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