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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并不是想转让就可以转让?

2021-03-31 19:03:58|207|起点商标网

  近年来企业不断出现商标转让胶葛,部分商标转让行为令消费者对相关产品产生了混杂。对此,我国《商标法》增加对商标转让约束性规则。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则:“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定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请求。受让人应当确保运用该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许相似产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应当同时转让。对简单导致混杂或许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布告。受让人自布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的转让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转让,也不同于专利权和著作权的转让,它联系到产品的来源和出处,触及企业的诺言和名誉。

  因而,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商标权的转让都有不同的约束。例如德国、美国、瑞典及我国台湾都要求商标须与原产品生产运营企业的运营同时搬运。也就是说,不能只转让商标而不转让该运营。

  而日本、英国、法国、巴西、加拿大等国提出,商标权与其隶属的产品经运营务不具有连同联系,商标权人能够将商标和运营一起转让,也能够不连同转让。

  不过,为了确保受让人运用该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法令上多有规则,转让行为不得形成诈骗性结果或形成大众对不同来源产品的混杂。

  我国的商标转让一向是转让程序相对比较独立,不牵扯商标的运营等。注册商标转让的约束允许商标转让与运营相别离,并不意味着转让上的随意性,如果注册商标的转让可能引起不同厂家产品的混杂或产品质量的下降,或转让行为有损于第三人或大众的利益,法令是予以制止的,所以在我国法令上采纳请求核准制。

  根据规则,受让人应当确保运用该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有关条文还明确规则,运用注册商标,其产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诈骗消费者的,可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不同状况予以处理,直至由商标局吊销其注册商标。

  小编有话说:

  《商标法》对商标转让约束性规则愈加确保了商标的底子特点和效果,然后也将会在商标胶葛中起到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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