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被驳回了正常吗?如何办理复审申请?
商标注册是有风险的,被驳回也是正常的现象。商标属于投资,投资就有一定的风险。如何我们遇到了被驳回,那么该如何做复议的请求呢?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类型不一样,办理方法也是不一样。
简单型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诉理由较为单纯和引用证据材料数量较少甚至没有的复审情况。通常,对于商标局显而易见的审查错误造成的误判、漏审等,或者作为驳回引证商标已经确定其权利将要丧失只因某种原因尚在等待中,或者通过简单程序能顺利解决与引证商标冲突问题的,或者为了配合其它目的和需要而必须通过驳回复审来维系被驳回商标的在先申请权……等等,简单型驳回复审基本能够解决问题。
但有时,由于某些商标的驳回复审条件并不充分,或者理由比较牵强、或者理由较具有争议性,而申请人又希望能在较低费用下尽量争取,权当死马作活马医;甚至仅仅为了省钱,也有采取此类型的驳回复审。
严谨型商标驳回复审是指某些驳回复审理由较为复杂,需要通过严谨论证和一些关键证据材料佐证才能说明问题的复审类型。通常,对于某些描述性商标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的理由,或者关于商标第二含义的论证解释,或者关于商标是否属于仅仅直接表示还是间接暗喻表示的论证方面,或者特定相关公众与特定商品或服务项目在有关商标近似与混淆上的认定和理解……等等。这些商标复审确权往往需要严谨的论证过程并辅以某些关键证据佐证,能否提供这些证据材料,对复审能否成功起到极为关键的作用。因此,此类型的驳回复审需要对商标状况、法律知识、审查标准、商品/服务行业特征、社会环境状况等等都具有特别独到之处的阅历和洞察力,在严谨认证、周密分析基础上研究、策划、调查和收集证据材料,才有取得成功的机会。而且需要花费较长时间和精力,甚至多次补充材料。
商标被驳回常见的理由第1种类型,是在审查中认为申请商标不具合法性,以《商标法》第十条中的“禁用条款”作为驳回理由的。
属于该驳回类型的申请商标大多被引用《商标法》第十条中第(七)款、第(八)款和第十自然段的第1项的法条规定,现实中有关该部分在商标的理解上最易出现争议性,而且也往往带有政策和时代的印记。
第2种类型,是在审查中认为申请商标不具显著性,而以《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禁注条款”作为驳回理由的。
属于该驳回类型的申请商标大多被引用《商标法》第十一条中第(二)、(三)款的法条规定,有关引用这些法条在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认定和理解方面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往往需要通过对商标构成要素在公用与独创、直接与间接、主要与次要、明示与暗喻,以及相关公众对特定行业和项目的认知习惯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第3种类型,是在审查中认为申请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存在有在先近似冲突的注册或申请商标,而以《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近似冲突条款”作为驳回理由的。
属于该驳回理由的是商标注册中最常见的情况,尤其是含有图形要素的商标有关近似判断上的不确定性因素最为明显。其关键点就在于该商标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是否与引证的在先商标具有区别性,以确保相关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然而关于这个区别与近似的判断过程,其实是一个动态的多因素模糊集合的量化分析过程,是需要综合当前法律与政策、社会与行业、理论与实践、现实与推断、主观与客观等方面的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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