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无效宣告撤销了,怎么办理?
注册的商标被撤销了怎么办?
根据 《 商标法 》 第 47 条及 《 商标实施条例 》 第 36 条之规定 , 商标被宣告无效或因注册不当被撤销后 , 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开始即不存在 。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或商标撤销决定或裁定不仅对相关当事人生效 , 对所有人都发生法律效力 。 任何依据该商标产生的法律纠纷 , 如果尚未结案 , 都将受到该决定或裁定的制约 。 对于在撤销决定或裁定作出前 , 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并已经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 、 裁定 、 调解书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经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 , 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 , 不具有追溯力 。 但是 , 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 应当给予赔偿 。 另外 , 如果依照这一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 、 商标转让费 、 商标使用费 , 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 , 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商标被撤销了怎么办
当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步审定进入初审公告后的3个月异议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异议,则会启动商标异议程序。该申请注册的商标则成为被异议商标,即 使是已 经被刊发注册公告的,该注册公告无效(注:为了按时出版“商标公告书”,《商标注册公告》往往会在异议期限满前几天排好印刷版,当他人的商标异议在异议期 限截止的前几天甚至是最后一天提出的,加上邮寄所需的途中时间,就会出现既被提异议又被“注册公告”的情况)。申请人能否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则取决于商 标局对该商标的异议裁定。
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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