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备案怎么办理?
根据商标法及相关法规 , 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 , 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 ,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也就是说 , 在确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时 , 不因未办理备案手续 , 就确认该使用许可合同无效 ; 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办理备案手续方能生效的 , 应当依照约定处理 , 确认该许可合同无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 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
所谓善意第三人 , 是指对该未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知情的人 。 不能对抗 , 是指在先订立的没有办理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 ,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与注册商标人之间就该商标在后所订立合同的效力 。 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比如 , 甲和乙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 约定由乙方独占使用该商标 , 但是没有向商标局办理备案 。 之后 , 甲方又和丙方签订了普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了备案 。 那么虽然乙方依据合同有权独占使用商标 , 但由于其没有备案 , 因此不能依据其与甲方签订协议要求确认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
商标许可备案怎么办理? 二、商标许可使用备案有哪几种方式?
根据《 商标法 》 第 43 条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
( 1 ) 独占使用许可 , 是指商标权利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 , 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给被许可人使用 , 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也不得再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即该方式是由被许可人独占使用,商标持有人亦不得使用。 ;
( 2 ) 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 、 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 , 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 , 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即该方式是商标权利人和被许可人都可以使用,但排队第三方(他方) ;
( 3 ) 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 、 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 ,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 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三、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时需要注意什么?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一 , 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具备注册商标申请人的资格(如:自然人应该为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等) 。
二 , 许可协议应当写清楚被许可使用的商标 , 使用的商品 。
三 , 许可使用的期限不应超过商标专用权期限 , 超过部分无效。
四、什么是商标注册的优先权?商标国内优先权及国际优先权
商标优先权具体包括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两种,通常所讲的商标优先权是指国际优先权。
根据《巴黎公约》规定凡在一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6个月的优先权,即在这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如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可视同首次申请的日期。
优先权的作用在于保护首次申请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注册申请时,不致由于两次申请日期的 差异而被第三者钻空子抢先申请注册。
就此,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而国内商标优先权是指,商标局对注册商标申请日的确定是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日在先的申请优先于申请日在后的申请,申请日的确定的同时授予了申请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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