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要求及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应规范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一级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在“管理费用”一级科目下设“研发费用”二级科目。高新技术企业应通过上述科目对研发费用进行核算和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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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018年我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集中受理三个批次,截止时间分别为3月底、6月底和9月底。申请更名的企业,应在截止时间十天前,将更名申请材料一式四份,报送所在地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企业名称变更情况的,均按更名后的企业名称重新申报认定。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要求详见附件4)。
企业年报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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