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品牌商标建设中犯的错误有哪些?
企业品牌商标建设中犯的错误有哪些?很多小伙伴也还不知道吧!下面就一起来看看企业品牌商标建设中犯的错误有哪些的介绍吧!
企业在品牌建设中犯的错误之一:
不管法律规定,只选自己喜爱的品牌使用了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商标,这么做最终的结局常常就是一切努力都是白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了打击未注册商标使用禁止性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的净化专项活动,禁止性规定指的就是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该法条规定涉及到国家名称、不良影响等内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现在该项行动已经展开,也已经有企业在问我为什么呀,工商局不让我用这个商标了。
原因很简单,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罚违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的,可以罚1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法第十条是一个非常严厉的条款,不仅是不能注册,而且是不能使用,也就是说,一旦你的商标被商标局商评委或者司法机关认定为属于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那么所有的使用即是违法,而且更加严厉的事。即便是这个商标注册了,在以后任何时候都可能因为是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而被撤销注册,所以千万不能使用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标志作为商标。
我给大家举一个案例,即城隍商标。这件商标是1998年就获准注册使用在珠宝上,也许有的人还是城隍珠宝消费者呢,注册人是上海城隍珠宝有限公司,但是在十六年后的2014年,这件商标的注册被撤销了。故事很曲折,简单的说就是2009年的时候,上海豫园旅游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撤销城隍商标。理由就是城隍是道教神灵,是道教普遍兴奋的偶像,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当然也提交了很多证据佐证其观点,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该商标构成了不良影响,撤销理由成立,撤销了乘皇上标的注册。商标注册人成华公司当然不服,他都用那么多年就提起了诉讼。但是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维持了商评委的决定,即撤销该商标的注册理由也一致,即城隍是道教的神灵,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个案例还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4年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其实在注册的这么多年期间,陈煌公司一直在使用城隍城隍商标,知名度也还挺高。但是正如法院在判决中所说的。
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应当考虑相关商业标志的市场知名度,尊重相关公众在客观上讲,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但是这种对市场客观实际的尊重,不应违背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在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情况下,即使该商标经使用具有了较高知名度,甚至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城隍商标是被认定过驰名商标的,也不应该由此而损害法律规定的严肃性和确定性,说简单点儿意思就说,如果一个标志它是属于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就算是作为商标注册了,就算是大量使用了,就算是有知名度了,也依然可以撤销。
这就是商标法第十条的严厉之处。那就是一个标志,如果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话,就不能使用,一旦使用了,适用那句话,此处有高压线,触者必死,违法必究。至于哪些标志一定会构成商标法第十条内容实在太多了,不可能几句话讲清楚,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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