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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商标应不应该注册第九类?

2021-03-25 22:03:46|209|起点商标网

目前对网站、APP商标普遍认为9/35/38/42类都应该注册,特别是APP尤其应该注册第九类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这个产品。真的是这样吗?起点商标知识产权商标注册查询官网为您解答,关注我们,更多精彩内容等着你,点击:免费查询商标能否申请,如需咨询,请扫描文章底部二维码联系我们。

1、软件是用来卖的吗?

商标分类表是用来区分不同产品和服务的。而第九类中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其核心产品为“软件”。如果用户的商品只是用来出售的软件,那么可以注册该类别。但是大多数软件都是免费下载的,其提供的并不是软件本身,多是以APP为工具来推广其他服务,比如携程APP提供的是订票、订房间服务,那么就其核心类别应该是:43类“旅馆预定”、“预定临时住所”,而不应该注册第九类的软件。

什么样的软件其核心类别应该是第九类呢?这个从0901小类的题目中就可得知,0901: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这个小类中的产品多数是与计算机有关的产品,如果本身是为计算机服务或者其周边的软件、设备都可以在此类中选择。比如:微软的windows系统,本身是计算机服务的软件而且是用来销售的商品,那么就需要注册该类别。

2、线上线下都应该按照类别划分。

按照很多代理机构的说法,只要某商标注册第九类的“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类别,是不是所有的APP都不能叫这个名字了?这种说法明显是错误的。线下的商标需要按照类别来区分,“ABC”商标在第1类已经注册,但是阻止不了别人在第2类注册“ABC”商标。难道线上一个“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就能涵盖所有的APP?这种说法明显站不住脚。

在商标侵权认定过程中,首先要看对方与自己商标的近似程度,其次要看对方的产品是否与自己的产品属于同一类别,二者缺一不可。如果仅仅注册第九类的软件,而忽视核心产品/服务的注册,这种做法是非常愚蠢的行为。别人即便是没有在第九类注册,做出来的APP与您名字一样,亦不构成对您的侵权,因为APP本身并不是作为商品进行出售的,只是一种工具而已。举一个简单容易理解的例子,卖菜的都会提供方便袋,方便袋是为卖菜服务的,或者说是卖菜过程中的一种辅助工具而已。如果您仅仅注册方便袋的商标,而不去注册蔬菜的商标,这样行吗?肯定是不行的,更不能用方便袋的商标来为蔬菜“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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